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委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消防工作是城乡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无锡市消防条例》,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促进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非常必要的。
201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作为《无锡市消防条例》起草责任部门的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以市消防支队为主体的起草小组,并于今年3月份启动了起草工作。在《无锡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委积极提前介入,会同法制工委全程参加了起草小组组织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与起草小组及市政府法制办等反复论证并赴上海、沈阳等地学习考察了消防立法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对送审稿进行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在此其间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提出修改意见,使《条例(草案)》的制定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条例(草案)》围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中较为原则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明确和规范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居民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各项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已基本成熟。
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草案)》有个别地方尚需进一步完善,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限制。根据目前人员密集场所的实际情况,除歌舞厅、夜总会外,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由于场所内电子电器设备大量集聚,具有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多功能酒吧由于饮酒人群大量集聚且具有较强的娱乐性,也具有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地下室和建筑物的较高楼层,逃生条件和灭火救援相对比较困难;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由于多为砖木结构,一旦遇明火容易引发火灾。因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关于“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的限制设置场所中,应加上“电子游艺厅、网吧、多功能酒吧”;第五十三条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限制设置场所中,应加上“网吧、多功能酒吧”。
二、关于高层建筑避难层的设置。目前,我市百米以上高楼建设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迄今为止,我市城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已建成的超过20栋,拟建、在建的也有数十栋。百米以上高层建筑由于楼层高,烟囱效应大,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快,加上其高度已超过消防车的直接救援范围,给疏散人员造成较大困难。在高层建筑内每隔一定楼层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为逃生人员提供一个暂时安全的避难场所,并给消防人员提供一个救援的前沿基地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或避难间”。另外,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或者避难间的设置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新修订的《住宅设计标准》首次将避难层纳入超高层住宅的设计标准,规定:100米以上超高层住宅每15层或者45米设置一层避难层。此外,目前我市一些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避难间无明显指引标识和被随意占用现象比较突出。
因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二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增加一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等内容,并考虑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对擅自占用避难层行为的处罚条款。
三、关于“三合一”场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三合一”场所“是指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者一种以上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这类场所由于居住用火、用电难以控制,是死亡火灾事故高发场所。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三合一”场所大多系租赁设立,且生产经营和空间规模小,难以完全按照技术标准设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成本低,且简便、实用,从实际效果看,这类场所在安装后能较好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中增加“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场所”。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等尚需进一步斟酌、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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