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制定《条例(草案)》,一是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2011年5 月1日,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也正式施行。为了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目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二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原有的消防法制建设、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潜在的火灾隐患增多,消防设施建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要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消防工作秩序,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三是上位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位法、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中较为原则的规定。将我市有关消防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规定,总结提炼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我市消防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制定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了《山东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深圳市消防条例》、《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重庆市高层建筑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从2011年2月份开始,市公安局就着手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起草工作,3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题听取了《无锡市消防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汇报。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专业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分别在江阴、宜兴和市区召开了《无锡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部门、各单位、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全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领导,会同市公安局、无锡市消防支队逐条进行了梳理、论证和修改,并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11月17日,曹佳中副市长专门召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法制办会商落实朱市长提出的修改要求,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11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业工委领导,会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周解清主任专题听取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政府法制办落实市领导修改意见的情况汇报。经多次会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目前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的建设跟不上汽车消费的高速增长,车库规模小、容量有限,造成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堵塞的问题日益严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老住宅小区,由于缺少地下停车库,问题更为严重;高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也不到位,设施损坏现象普遍,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因此《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对住宅小区消防车作业场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以逐步解决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区消防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消防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应建数和完好数都较低,部分消火栓因为道路的施工、改造,没有得到及时移位、建设和维护保养,造成无水、锈死、被埋压或圈占,成了“聋子的耳朵”,在火灾扑救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道路施工建设中,市政消火栓也没有同步建设, 部门之间对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职责不明确。《条例(草案)》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职责进行了明确,以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也有效保障城市消防供水能力。(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成了群死群伤火灾的高发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保障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因素。《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燃气的使用以及动火管理、厨房烟道清洗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条例(草案)》对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楼层进行了限制,明确“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四层以上的楼层不得开设歌舞厅、夜总会”。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国家和省对此有原则要求;二是南京、苏州的地方性法规都有类似的表述,而且禁止范围比我市的大,即“所有公共娱乐场所”;三是地下室、地上四层及以上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逃生和灭火的难度很大。这次修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禁止范围压缩到人员比较密集的歌舞厅和夜总会,其他都删除了。对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营业时间动火施工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消防职责。(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也是火灾扑救中的难点。《条例(草案)》对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的设置、逃生器材的配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有效提升高层建筑自身在火灾扑救中的有利条件;同时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内部施工改造中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动用明火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引发各类火灾。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周解清主任听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政府法制办落实市领导修改意见的情况汇报后指出:基于以往高层建筑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加的情况, “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 的规定,在本《条例(草案)》中应该有所体现。(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施工作业需要,用火用电较多,加之可燃材料较多、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发生火灾的概率较高,事故教训深刻。为了更加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此次《条例(草案)》结合国家新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给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网以及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六)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相继恢复重建了南长街、惠山古镇等历史文化街区,对保护和展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地带动了地方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但由于缺少国家相关规定和具体技术标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 存在历史建筑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给开发、建设及审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条例(草案)》从组织机构、消防队伍及装备建设、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设施等方面对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其中,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作出禁止设置歌舞厅、夜总会、浴室、游艺厅的规定。这样规定只是针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范围很小,而不涉及整个街区,而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较多系木材结构,因此《条例(草案)》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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