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议案的说明

《关于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议案的说明

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市区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民生的重要民心工程,是提升建设品位、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明确了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统一规划、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在上述意见指导下,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至2010年12 月底,已启动32个改造项目,危旧住房开拆面积达94.642万平方米,占任务总量86.12%,需搬迁16814户,占任务总量85.61%。累计拆除危旧住房79.342万平方米,占任务总量的72.19%,累计涉及12895户改善了居住条件,占任务总量的65.66%。
作为住房保障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的危旧住房改造,今年初,再次纳入新三年城市规划建设行动纲要。根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完成建成区危旧房和低洼棚户地区改造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三年城建行动纲要的重大决策及“十二五” 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至“十二五” 末,将我市173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的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完毕。经深入调查,目前我市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以内仍有成片危旧住房、大板房及74、76式住房近138万平米、零星危旧住房30万平米(含上述已启动未拆除部分)。这些危旧住房普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既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也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为顺利完成这一时间紧、任务重,融资难、改造难度大的任务,同时针对两年的改造实践中暴露出的安置房源相对不足、征收补偿价格低、征收融资困难等问题,我们制订了《关于全力推进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意见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已与各区、各部门作了反复沟通。与2009年的意见相比,本意见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改造原则,明确中心城区危旧住房地块改造要同步规划安置房源,对有条件的地块实行就地或就近实物安置。
二是进一步强化属地负责,各区政府是危旧住房改造的主体,负责融资、立项、征收。各区政府要成立对应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措施,搭设实施平台,发挥区属资源在危旧住房改造中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危旧住房改造的有力推进。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要求各区利用好国家对危旧住房改造的信贷支持,注入资产,组建危旧住房改造投融资平台, 实行封闭运作。要求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危旧住房地块改造。
四是统筹安置房源。要求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在全市落实200万平米左右安置房源,同时将危旧住房改造与住房保障工作联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家庭从优、从简、从快进行安置。
五是制订优惠政策。明确以区为主,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确定改造规划地块范围和功能。明确对危旧住房地块的土地经营收益,经审核后全额返回给相应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各区平衡改造资金。明确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危旧住房改造地块,国土部门要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具体土地专用指标,优先安排招、拍、挂出让。明确对于无法进行整体规划的,可实施原地拆建。
六是要求加快征收立项。明确对本意见确定的危旧住房改造地块,已立项的各区要加快推进征收;对尚未立项的, 由各区明确立项主体,在2012年3月底前做到所有项目一次性立项、土地一次性划拨、手续一次性办理。
附件:
《关于全力推进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全力推进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国土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根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打造中心城市,建设幸福家园2011-2013年无锡市城市建设行动纲要》和“十二五” 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要求,现就全力推进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国土危旧住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城” 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协力推进,通过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加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全面提升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要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建设要求组织实施。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规模较大或需要联动开发的项目,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2.属地负责。各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搭建融资平台,组建负责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专门班子,制订周密详细的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及时上报有关征收计划和推进情况,确保辖区内国土危旧住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切实承担辖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的主体责任。
3.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中心城区危旧住房地块改造要与安置房源建设相结合。对有条件的地块,实行就地或就近实物安置。
三、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以内仍有成片危旧住房、大板房及74、76式住房近138万平米、零星危旧住房30万平米。根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完成建成区危旧房和低洼棚户地区改造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三年城建行动纲要的重大决策及“十二五” 规划纲要,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 “十二五” 期间,市区基本完成173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内总体面积危旧住房征收改造任务。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危旧住房改造的融资、立项、征收责任主体。市危旧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危旧住房改造实施统一领导,对各区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各区政府要成立对应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措施,搭建实施平台,发挥区属资源在危旧住房改造中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
机制,确保危旧住房改造的有力推进。
2.拓宽融资渠道。各区要利用好国家对危旧住房改造的信贷支持,注入资产,组建危旧住房改造投融资平台,实行封闭运作。
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危旧住房地块改造,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净地招拍挂的时候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来鼓励开发企业参与危旧住房改造。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扶持力度。
3.统筹安置房源。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多方位筹集安置房源,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在全市落实200万平米左右安置房源。一是在全市统筹规划建设安置房源,二是在改造地块上原地配建安置房源,三是在改造地块附近收购普通商品房(二手房) 用作安置房源。
将危旧住房改造与住房保障工作联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家庭从优、从简、从快进行安置。
4.落实政策措施。按照区域总体规划,由区制定改造方案,并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以区为主,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确定改造规划地块范围和功能。除市政道桥、安置房、综合整治(包装出新) 项目外,可结合周边路网、地块功能,编制地块规划图。
对危旧住房地块的土地经营收益,经审核后全额返回给相应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各区平衡改造资金。确有资金缺口的,由市统一协调。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危旧住房改造地块,国土部门要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具体土地专用指标,优先安排招、拍、挂出让。落实土地出让金返还“绿色” 通道,在扣除省级规费后立即返还改造平台,缩短融资周期,加快资金周转,确保改造进度。对74、76式住房以及大板房,可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对原房屋实施原地拆建。对愿意搬迁的居民采用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对不愿意搬迁的可以回迁。对剩余
部分房源,作为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所得用于全市危旧住房改造。
对危旧住房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市市政和园林、供电、环保等部门负责危旧住房地块所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建设范畴,以降低危旧住房改造的成本。由各级出资平台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危旧住房改造,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资金。
5.加快征收立项。对本意见确定的危旧住房改造地块,已立项的各区要加快推进征收。对尚未立项的,由各区明确立项主体,在2012年3月底前做到土地一次性划拨、项目一次性立项、手续一次性办理。
6.加强协作配合。危旧住房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按照“特事特办” 的要求,落实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审批渠道,积极高效地为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做好服务工作。
7.加强督查考核。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危旧住房改造各项工作,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督查,年终将下达的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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