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纪要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纪要

时间:2012-02-09 15: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12年2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主持召开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市项目推进年动员大会精神;讨论了《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讨论确定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重点代表建议;讨论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草案)及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时间与建议议程。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关于《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的讨论意见
    会议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在供水管理、经营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符合我市实际且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我市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标志着我市“十一五”以来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形成。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研究论证,适时将制定《无锡市供水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作为常委会服务中心大局、推动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加以推进。该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介入,和政府有关部门反复论证修改,在依据有关上位法,并参考部分兄弟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该《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供水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域,体现了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并明确了供水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二是重点解决了二次供水问题,从设施设计、建设施工、新建设施及已建设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三是突出强调了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四是规定了严格的停水程序;五是落实了节约用水措施,建立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
    会议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关于规划编制问题,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不宜并列,应作出适当修改,并明确水利部门在依法编制规划中的职责。二是关于二次供水问题,要进一步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二次供水设施,避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三是关于水质管理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促进其主动加强监测。四是关于供水价格的确定问题,要鼓励节约用水,考虑到各方面的公平负担,建议定价原则中增加“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表述。五是关于分质供水问题,在管道供水的前提下,可以在条例中提倡分质供水,以体现今后发展的方向。六是要进一步明确供水和使用供水的概念,建议条例第二条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管道从事供水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会议认为,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市供水工作实际需要,同意将该《条例(草案)》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第34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将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认真研究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征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条例(草案)》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讨论意见
    会议认为,我市于1998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填补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立法空白,对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更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总结原《条例》施行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创新成果,实现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标准和专项法规的对接。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适时将制定《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作为常委会服务中心大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致力于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该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常委会相关工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克服时间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等困难,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讨论会,在依据有关上位法,并参考部分兄弟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会议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关于法律地位问题,要进一步突出该条例作为我市城市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为今后城市管理某些特定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起到引领和铺垫作用,但具体分类不宜过细;要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全市域,引入“城市建成区”概念,将江阴和宜兴纳入管辖范围;对“城管委”的地位和作用发挥要深入研究。二是关于管理体制问题,要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调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两方面的权责关系留下空间。三是在公共设施规划中,要重点突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四是对违章建设、违法建设问题不能回避,政府要另行制定规范,予以解决。五是要鼓励倡导垃圾分类,下决心处理好垃圾清运和分类等问题。六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处罚要符合上位法精神,慎重对待,不宜过多。其他有关条文阐述和个别文字方面,要进一步仔细斟酌,适当归并,作出修改。
    会议认为,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总体上基本成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需要,同意将该《条例(草案)》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第34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将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认真研究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征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条例(草案)》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确定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重点代表建议的讨论意见
    会议认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去年,在常委会的督促推动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年初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徐劼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大会报告了市人大代表议案实施和建议办理情况,取得良好反响。人代会后,常委会相关工委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121件代表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建议重点督办的10件代表建议充分反映了广大代表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会议要求,对未列入重点的其他代表建议要再次进行梳理,对有关民生方面的比较重大的建议要增加列入重点代表建议目录。各承办部门要继续把办理好会议期间代表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坚持已经形成的比较好的办理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按时完成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确保重点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建议办成率和代表满意率。要进行责任分解,常委会相关分管主任和相关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圆满完成办理工作。闭会期间,要督促政府继续高度重视并组织开展“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活动,促进代表和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四、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讨论意见
    会议认为,该工作要点(草案)确定了常委会全年工作的主线,结合人大换届选举的实际,着重对上半年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意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第34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认真吸收采纳,对工作要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监督工作中,要突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产业升级行动计划”中的若干重点加以明确,从高新技术产业化、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产业投入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着手,通过调研、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审议和监督;在代表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开展“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活动,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会议强调,今年是人大换届之年,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以工作要点为主要依据,继续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及早谋划部署,保持工作连续性;另一方面,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面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矛盾,在此双重压力下,常委会要继续紧扣全市中心大局开展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安排好相关工作,为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贡献力量。
    会议还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时间与建议议程。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