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新模式 公正高效新规范
■ 文 / 诸佳英 王 坚
—— 无锡中院执行权分权改革见实效
时间:2012-03-18 14: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在执行权分权改革上,无锡中院始终走在江苏省前列。2005年第一次改革,成立裁决处,将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决从实施权中独立出来;2010年3月第二次改革,出台《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细则》,将关键的实施权再次分段分解,在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试运行。2011年6月起,该执行权分权新模式在全市法院广泛推广。
2010年执行权分权改革的核心为分权制衡。无锡中院打破执行案件多年来“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做法,根据执行内容对案件进行分组分段实施,具体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个组,每一阶段明确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标准,将原来高度集中的执行权进行科学分解,使执行权在有效制约和监督下公正高效地运行,为有力破解执行难题,有效落实案结事了提供了新模式,探索了新规范。
执行启动 迅速快捷
执行启动权是执行实施权分割后的首项权力,有着明确的职权分配和指导。执行启动组必须在三日内完成收案登记、初步审查,并根据执行案件情况迅速做出分类处理意见。对初审合格的案件,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启动法律文书。新的运行模式重新确定了案件分配规则:可以直接结案的案件,直接移送结案审查组;已足额财产保全的案件,直接移送财产处分组;其他案件直接移送财产查控组。规定时间,规定动作,不同情况,分类处理,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明确回应。对执行案件来讲,赢得时间,就赢得了主动权;把握时机,就把握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财产查控 全面到位
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有效进行的前提和关键。“老赖”对财产的百般隐匿常常成为突破执行难的瓶颈,查控财产就成为执行人员与“老赖”斗智斗勇的重要环节,财产查控不到位是以往执行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老问题。执行分权后,财产查控组统一负责财产查控工作,分工更专业、更细化。除传统的向银行、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外,新规范还要求承办人还必须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与被执行人住所去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做好调查笔录,以保证被执行人的外围财产状况、内部财产状况均清晰明了。在新的运行模式中,查控工作成了每个案件必须全力以赴的规定动作,有效避免以往可能存在的执行法官消极查控、差别对待、查控遗漏等不良现象。2010年6月,在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黄某一案中,“四查”结果显示,除有登记的一套房产外,黄某别无其它财产,而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则无法移送评估拍卖,执行陷入僵局。后查控组法官千方百计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终于查到黄某妻子名下还有一辆宝马汽车,随即控制了该车,被执行人黄某终于偿还了所欠货款,一件原来可能久拖不决的执行案终于案结事了。全面到位的财产查控,既遏制了“老赖”的侥幸心理,又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处分 公开透明
财产处分权是指审查发放执行款,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等方面的权力。该环节历来是执行管理的难点,把握不慎,极易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新的运行模式重点加强了该项权力的流程管理,重点环节规范化、透明化。对于财产查控组移交的发放执行款案件,财产处分组及时审查,确定无误,立即发放,有效杜绝执行款长时间的留存。对于移交的非金钱财产,财产处分组在审查无误后立即移送司法鉴定部门,由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关键环节的第三方介入,使以往敏感的评估拍卖环节更为公开公正、透明直观。
审查结案 有效监控
权力监督,实现公正执行是执行权分权改革的重要目标。新的运行机制着力搭建立体化权力监督体系:一是各组间交叉监督。新模式要求各组之间相互监督,特别是案件进入下一环节时,该组人员对上一组的工作是否符合工作职责、质量要求、时间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在首次接触当事人时,都要主动征询其对前一环节办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业的、近距离的、及时有效的监督,把问题控制在流程中。二是执行局内部统筹监督。新的运行模式对每组的具体工作都设定了相对严格的时限要求,以确保执行工作高效规范进行。执行启动组负责对整个流程的审限进行严格管理,结案审查组则从程序和实体上负责监督和纠正前三组的工作,特别对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重点监控。2010年6月,结案审查组在审查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某公司一案中,发现执行环节有多处不符合规定:被执行人有代理律师出面,而执行令等法律文书未向其送达;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申请人举证财产线索,财产调查的结果也未按规定向执行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案组随即将案件退回执行启动组,启动组按要求一一改进落实,并全面反馈给结案组。结案组对该案件再次进行了审查,确定没有任何瑕疵后予以结案。有效的监督最终确保了每件执行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赢得了执行申请人由衷的赞扬。三是法院纪检专项监督。执行权分权改革是无锡中院党组力推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如何,权力是否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是否能有效促进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廉洁,法院纪检部门及时跟踪,综合考评。四是社会民众舆论监督。有无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有无网络等媒体的不良舆情反映,这是新的执行运行模式更为关注的社会监督力量,也是检验执行改革成效的重要参数。
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运行,使分工更明确,职责更细化。这种分工分段从表面看似乎增加了环节,影响了效率,但执行人员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从多方面提升了办案质量:执行启动更加迅速快捷,财产查控的广度深度有效拓展,财产处分更为高效专业,结案审查更为细致严谨。“分段”、“集约”成为执行权分权新模式的两大特色。经过一年多改革实践,无锡法院执行权分权改革初显成效,执行工作实现了“两升两降一减”,即执结率同比上升26.87%,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同比上升20.94%,未结案件同比下降35%,投诉、信访、异议率显著下降,平均结案天数减少了19天,整体绩效数据位列全省前茅。
新模式在运行中也面临新挑战:案件前后组移交时容易导致衔接不畅;不同阶段由不同执行人员负责容易导致当事人不理解;一些被执行人有可能直接履行的小额债务案件和被执行人有可能随时转移财产的紧急案件无法适用新的分权管理模式;分段后案件工作量分散导致传统的绩效考核无法继续适用……改革中产生的问题都需要在进一步改革中改进、完善。无锡中院主管执行权分权工作的金飚副院长指出:“只有坚定不移地进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才能确保执行案件不出问题、执行队伍不出问题,才能满足新形势下实现执行工作新发展的要求。从最高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来看,无锡法院深入推进的执行权分权机制完全符合最高院的改革方向,并已取得了理想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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