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5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4-3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消防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草案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召开相关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2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草案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历史文化街区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建议草案在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有关方面提出意见认为,草案规定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这对提高人们预防火灾的意识,减少火灾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但培训人员的面过广,增加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负担,草案应当重点对与消防安全关系紧密的人员进行培训,且培训的形式也应多种多样,不限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删除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知识专门培训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专门培训”修改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专门培训”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的场所范围。居住场所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中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情形比较多,此类场所空间狭小,多为租赁经营,用火、用电难以控制,是死亡火灾事故高发场所,草案应对此予以规范。建议在“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中增加一项“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三、关于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娱乐场所设置限制。地下室和建筑物较高楼层逃生条件差,灭火救援相对比较困难;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容易引起火灾,并且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场所电子电气设备较多,线路杂乱;多功能酒吧饮酒人群众多,环境嘈杂,这些都具有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建议草案“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限制设置场所中增加“电子游艺厅、网吧、多功能酒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限制设置场所中增加“网吧、多功能酒吧”(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我市百米以上高层建筑进入快速增长期,而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为了给逃生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临时避难场所,建议根据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增加关于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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