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5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2-04-3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安全用水,是关系国计民生、市民健康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供水水源、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增强用户节水意识,我市于1998年3月出台了《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2006年8月出台了《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在供水管理、经营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管理范围发生了变化。2006年以来,我市启动市区、乡镇供水资源整合,目前已基本形成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市区城乡供水全覆盖,实现了“同网、同价、同服务”,供水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二是管理难度不断增大。“十一五” 期间,我市长江引水锡澄供水工程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已完成一、二期工程验收,并开始供水,目前已形成“江湖并举、南北对供、双源互补、安全保障”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供水管线出现了远距离延伸。三是管理措施需要调整。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我市现行的有关供水管理制度和措施需要与上位法进行衔接。
为了适应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供水、用水的社会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促进我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供水、节约用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市政和园林局起草的《无锡市供水节水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网站上全文公布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重点听取了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会方式,专门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工委的意见。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和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会同市市政和园林局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根据2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意见再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实施城乡供水统一管理,实现“同网、同价、同服务”, 《条例(草案)》针对我市供水现状,改变了过去城市供水的提法,将条例名称确定为《无锡市供水条例》。同时,在管理区域上将江阴市、宜兴市纳入了调整范围,在管理对象上将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纳入了调整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二次供水
为了解决二次供水中存在的设施产权不明确,运行、维护、管理不规范,供水水质缺乏保障等诸多问题,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对设施设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是对在建设施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尚未竣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三是对新建设施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四是对已建设施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供水设施安全
为了加强供水设施安全管理,有效保护不断增加和远距离延伸的供水管线,《条例(草案)》制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设立保护标志,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规定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二是施工前管网查询,对需要进行工程施工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询有关情况;三是施工中管网保护,对建设工程影响供水设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供水企业共同商定的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组织实施,并由供水企业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指导(《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停水程序
为了提高供水企业服务意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停水对居民和单位生活、生产的影响, 《条例(草案)》对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连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超过一万户的停水,规定了严格的停水程序。一是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申请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停水;二是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和时间。同时,对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还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保障(《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节约用水
我市是水质型缺水城市。为了加强使用供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鼓励居民和单位自觉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节约用水作了规定:一是建立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制度。二是建立了水平衡测试制度,规定年用供水量超过五万吨的计划用水户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三是对用水单位调整用水指标设置了必要的条件。四是规定城市环卫、绿化、市政、景观等公共环境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五是规定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供水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
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条例(草案)》第六章)。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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