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口服务 保障民生权益
规范人口服务 保障民生权益
时间:2013-03-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规范人口服务 保障民生权益
——解读《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文 / 魏存立
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市贯彻中央、省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并努力在立法方面迈出新的步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论证,备受关注的《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经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5条,是一部自主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重点对我市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可谓亮点纷呈、可操作性强。
合理界定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的界定,关系到惠及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人口的范围。《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都作为《条例》适用对象,另一意见是只将常住人口作为适用对象。经过认真调研,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欠缺性。前者显然没有考虑到目前人口流动加剧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短期停留人员,如将这些短期停留人员作为适用对象,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后者范围显然又过窄,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不出我市的工作实际和特色。因此,《条例》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适用对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同时指出:“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这样规定,使得我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适用对象更趋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重视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
人口合理有序发展离不开人口发展规划的指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对人口发展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同时,《条例》对人口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制定与人口因素的关系、人口政策引导等内容也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强化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
人口信息是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人口政策,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条例》首先明确了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性质、作用以及日常管理部门,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人口综合信息的采集、交换、分析、管理和共享服务,为人口服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市人口部门负责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指导县级市、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其次,《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中的相关职责。再次,《条例》明确了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规定市人口部门应当依托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人口公共信息发布和人口信息查询、分析等共享服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使用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最后,《条例》对人口信息的保密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对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的用途。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考虑的问题。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规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条例》贯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人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体育等部门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细化来锡人员权益保障
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最能体现我市地方特色的地方。使来锡人员与户籍人口享受均等的权益,是落实国家、省一系列重要政策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地方特色和现实需要,《条例》在参考政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来锡人员享有的各项权益作了具体列举。同时,考虑到市政府的具体操作和推进要求,在规定来锡人员具体权益条款的同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逐步提高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水平”。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来锡人员的政治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来锡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鼓励来锡人员依法有序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规范居住与就业登记
通过对人口居住与就业情况进行登记,及时了解人口信息基本情况,可以更好地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条例》首先强调了居住证件的申领,这关系到来锡人员的切身利益,只有领取了居住证件,才能享有更高层次的服务和权益。同时,《条例》根据我市实践经验,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签订社会责任书或者文明守法承诺书的要求。此外,《条例》还加强对居住证件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居住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件。□
——解读《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文 / 魏存立
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市贯彻中央、省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并努力在立法方面迈出新的步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论证,备受关注的《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经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5条,是一部自主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重点对我市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可谓亮点纷呈、可操作性强。
合理界定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的界定,关系到惠及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人口的范围。《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都作为《条例》适用对象,另一意见是只将常住人口作为适用对象。经过认真调研,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欠缺性。前者显然没有考虑到目前人口流动加剧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短期停留人员,如将这些短期停留人员作为适用对象,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后者范围显然又过窄,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不出我市的工作实际和特色。因此,《条例》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适用对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同时指出:“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这样规定,使得我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适用对象更趋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重视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
人口合理有序发展离不开人口发展规划的指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对人口发展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同时,《条例》对人口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制定与人口因素的关系、人口政策引导等内容也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强化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
人口信息是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人口政策,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条例》首先明确了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性质、作用以及日常管理部门,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人口综合信息的采集、交换、分析、管理和共享服务,为人口服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市人口部门负责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指导县级市、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其次,《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中的相关职责。再次,《条例》明确了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规定市人口部门应当依托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人口公共信息发布和人口信息查询、分析等共享服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使用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最后,《条例》对人口信息的保密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对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的用途。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考虑的问题。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规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条例》贯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人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体育等部门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细化来锡人员权益保障
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最能体现我市地方特色的地方。使来锡人员与户籍人口享受均等的权益,是落实国家、省一系列重要政策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地方特色和现实需要,《条例》在参考政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来锡人员享有的各项权益作了具体列举。同时,考虑到市政府的具体操作和推进要求,在规定来锡人员具体权益条款的同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逐步提高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水平”。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来锡人员的政治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来锡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鼓励来锡人员依法有序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规范居住与就业登记
通过对人口居住与就业情况进行登记,及时了解人口信息基本情况,可以更好地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条例》首先强调了居住证件的申领,这关系到来锡人员的切身利益,只有领取了居住证件,才能享有更高层次的服务和权益。同时,《条例》根据我市实践经验,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签订社会责任书或者文明守法承诺书的要求。此外,《条例》还加强对居住证件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居住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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