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总第212期

第四十五讲 严律己

第四十五讲 严律己

时间:2013-05-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 文 / 陆介标
·珍惜权利
·履行义务
·讲究责任
·接受监督

  说来你恐怕难以相信,某省有几个地方请我去为代表培训讲课,电话里反复要求:专列一个部分,讲讲人大代表严以律己。他们说,有的代表不但参与赌博,还发展到开小赌场,有的代表开车超速、超载、甚至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有的代表找“三陪”小姐,有的代表无故不参加人代会,有的经常缺席代表小组活动,有的当了几年代表连一个建议都没有提……听到这些情况,我心情非常沉重:这样的人大代表,轻则辜负了民众的信任,重则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称号和人大制度的光辉。
  人大代表,不管是组织安排当选的、行业需要当选的、选民提名当选的,还是毛遂自荐竞争当选的,只要是依法进入了“人大代表”这一行列,就必须严以律己,无一例外地担当起代表人民的政治权利、法律义务和工作责任;无一例外地在本职工作、社会生活中成为民众的“大样”;无一例外地做遵纪、守法、奉公的模范──这应该成为人大代表的行为守则。
  (一)珍惜权利。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权、选举权、表决权、审议权、询问权、建议权、批评权、议案权、质询权、罢免权等,使人大代表登上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平台。每个人大代表敢于、善于行使职权,成为国家和人民的知音,这是选民和选举单位挑选代表的初衷,也是人大代表回报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义务。许多人大代表对此非常珍惜。但是,有少数代表不将法律赋予的职权当一回事,有少数代表甚至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我不行使权利不碍大局”。还有不少人大代表,对行使自身的职权显得很随意,“何必太较真”。这些想法、做法是不对的。珍惜不珍惜人民委托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判别人大代表是否称职的客观标准。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权力的使者,在表达人民利益、意志上,应该积极作为,抵制消极作为,反对不作为。
  人大代表的权利是神圣的。它具有保障性、不可替代性、共同参与性。由于人大秉承集体行权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以,组成人员参加与否、同意与否,都会对作出的决定产生影响。每个人大代表一定要珍惜人民托付的职权,自觉地、负责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二)履行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履行多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
  “义务是法定的,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如果说行使代表权利是代表履职的水平问题,那么,履行代表义务则是代表资格的“底线”问题。这种“底线”可以分为硬“底线”和软“底线”。硬“底线”如:人大代表未经过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其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软“底线”如:不顾法纪而造成恶劣影响、其社会威信已得不到民众认可的代表;“开会是代表,会后就拉倒”,不主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游离于民众之外的代表;虽然人代会每次都参加,但在会上不发言,不提批评、意见、建议,“做了和尚不撞钟”的代表,等等。硬“底线”是违反了代表法和刑法,软“底线”是人大代表失去了民众的期望和信赖。
  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有三个节点应该引起重视。一是,“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代表法修改时将这一点作为代表的义务来规定,说明,代表的履职学习应该是自觉的、调查研究应该是主动的、提高履职能力应该是积极的;二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这既是对代表道德操守的起码要求,又是根据极少数人大代表在公德、廉洁、正派方面出格、犯忌,所提出的针对性要求。三是,修改前的代表法,把“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作为人大代表的义务来规定,许多地方的人大以及政府,还特别强调“人大代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义务。实际上,这是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的界限。这次修改把这一义务剔除了,可以说是正本清源。
  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对于每个人大代表来说,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个常识问题;不是个难以作为的问题,而是个简单易行的问题;不是个可以推托或讨价还价的问题,而是个不可推辞的责任问题。从目前的情况剖析,尽管现在人大代表义务意识普遍强于权利意识,但是,能从深度上──主动、经常地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积极、负责地反映社情民意──履行代表义务的也属少数。这种状况,是造成有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众基础差、议事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也是形成人大代表社会公信力不强的原因之一。各级人大要把增强代表的义务意识提到议事日程上,制定相应制度,并通过培训、谈心、激励等途径,使人大代表在这方面有所感悟和行动,做到:自醒于代表义务,自尊于代表职位,自重于代表职责,迅速地从“混同于普通老百姓”转变到百姓代言人的角色,迅速地从“人云吾云随大流”转变到有实情、有见地的议政者角色。
(三)讲究责任。任何工作,权利与责任都是互相依存、互为因果的。没有权力的责任是牵强附会的;没有责任的权力是空洞无力的。有权利不行使是放弃责任,是对权力委托人的漠视;有权利不正确行使则有悖于责任,是对法定职权的违背。
  人大代表是权力主体、不是“政治摆设”,其责任就是依法运用法定职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人大是“拍板”机关、不是“清谈馆”,其责任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政、大计,督察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大的每个组成人员,都要严格鞭策自己,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责,为国家、为地区的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心智和力量。如果人大代表降低责任标准,就有可能造成人大的地位被“矮化”、性质被“虚化”、作用被“弱化”,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要从人大代表的使命观切入,逐步形成“人人讲职责,事事讲负责”的良好氛围。
  还有一种情况必须指出,有少数代表把自己的、亲属的利益和要求,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和要求,把企业产销活动中的利益和要求,通过议案、建议提交人代会。这是“公权私用”,谋求治外权益行为,是不允许的。有必要对相关代表进行教育。每个人大代表都要遵循代表法的规定:严格区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四)接受监督。按照“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的理论,人大工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勿庸讳言,现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无论是在形式、内容上,还是在方法、效果上,都存在较多的问题。监督的形式一般是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监督的内容也不外乎出席会议情况、提出建议情况、为民办事情况这几个方面。有的地方为了使代表述职“规范化”,还向代表印发了述职蓝本。这种单一的、格式化的监督方式,难以拓展对代表的督察的宽度、鞭策的力度。应该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的“台帐”,扩大代表工作的社会公示度,支持媒体选登代表议政的发言。把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从抽象引向具体、从形式引向实际,鼓励、警示人大代表忠于职守,尽心为民,尽力为国。
  从根本上来说,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主动的一方在人大代表。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现在,一些履职比较积极的代表,欢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评议,对自己履职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是,有不少代表对此表现出勉强、反感情绪。这明显不符合人大代表的身份和素质要求。客观而论,社会对代表的要求、选民对代表的批评,体现了作为人大代表对应方的权利。这是可贵的、合法的。接受社会、选民的监督,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职业精神,也是人大代表当然的义务。人大代表应举一反三地审视民众意见,积极地把人大代表的职责履行好,把人民委托的权力行使好,争当“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有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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