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困境
走出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困境
时间:2013-05-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 文 / 蔡红东
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财政预算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筹集所需资金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是各级人大依法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进行审查、评议、分析、督促、批准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逐步构建,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执行《预算法》的观念不断加强,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正在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但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政预算监督过程中还遇到不少的阻力。
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财政对预算编制的认识不足,预算编制不规范已成为普遍现象。往往只考虑当年收支,未考虑以前年度账外负债。粗略一看,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做到了“收支平衡”,但实际是“赤字”预算,未能真正达到“量入为出”的要求,政府领导存在短期行为。
再就是,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预算收入超收或短收,应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调整计划,并经人大批准后调整年度预算。但目前大部分地方调整预算的工作常常被忽视,少数地方调整预算虽经人大批准也仅流于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造成预算失控。少数地方政府领导认为,不怕花钱,只要多办事,就达到了发展的目的。因而在工作中,往往超出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估算可用资金,甚至通过借款,以数倍于财政收入的投资,大上项目、大兴土木,以体现任期的“政绩”,结果是债台高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走出财政预算监督的困境,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的程序和具体内容,继续推进预算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理财、人大依法监督的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预算监督体系。
一年一度的政府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下达经济计划、效益指标、财税任务,收入要打实,支出要从紧,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倾斜民生、突出重点的同时,千万不能留有缺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预算,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批,不得“先斩后奏”。
要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编制地方财政总预算和各部门的明细预算。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财政预算细编工作。要细化预算到具体收支项目,使每年收入来源与各项支出去向能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得到十分详细的反映。从而,增强政府财政资金总量和收支透明度,规范预算资金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财政预算的完整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履行和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督促政府依法理财,合法操作,增强财政预算的约束力。鉴于部分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方式方法落后的现实,有必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人大与政府财政计算机联网,搭起人大实时查询监督预算执行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由阶段性向全程性、由宏观向微观转变,增强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力,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摘自《学习时报》)
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财政预算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筹集所需资金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是各级人大依法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进行审查、评议、分析、督促、批准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逐步构建,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执行《预算法》的观念不断加强,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正在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但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政预算监督过程中还遇到不少的阻力。
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财政对预算编制的认识不足,预算编制不规范已成为普遍现象。往往只考虑当年收支,未考虑以前年度账外负债。粗略一看,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做到了“收支平衡”,但实际是“赤字”预算,未能真正达到“量入为出”的要求,政府领导存在短期行为。
再就是,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预算收入超收或短收,应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调整计划,并经人大批准后调整年度预算。但目前大部分地方调整预算的工作常常被忽视,少数地方调整预算虽经人大批准也仅流于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造成预算失控。少数地方政府领导认为,不怕花钱,只要多办事,就达到了发展的目的。因而在工作中,往往超出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估算可用资金,甚至通过借款,以数倍于财政收入的投资,大上项目、大兴土木,以体现任期的“政绩”,结果是债台高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走出财政预算监督的困境,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的程序和具体内容,继续推进预算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理财、人大依法监督的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预算监督体系。
一年一度的政府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下达经济计划、效益指标、财税任务,收入要打实,支出要从紧,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倾斜民生、突出重点的同时,千万不能留有缺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预算,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批,不得“先斩后奏”。
要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编制地方财政总预算和各部门的明细预算。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财政预算细编工作。要细化预算到具体收支项目,使每年收入来源与各项支出去向能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得到十分详细的反映。从而,增强政府财政资金总量和收支透明度,规范预算资金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财政预算的完整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履行和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督促政府依法理财,合法操作,增强财政预算的约束力。鉴于部分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方式方法落后的现实,有必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人大与政府财政计算机联网,搭起人大实时查询监督预算执行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由阶段性向全程性、由宏观向微观转变,增强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力,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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