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14年4月29日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和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询问会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实行一事一询。专题询问议题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但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十日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可以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者基层专业人士等担任咨询员。
  第八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制定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四)举行询问会;
  (五)跟踪督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事项、询问目的、主要内容、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参加人员、调研方案、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应询机关配合工作,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专题询问涉及工作的调查研究由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实情,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形成专题影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询问会有关事项后,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向应询机关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一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询问会举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名单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会举行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询问人。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询问人应当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二条  询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询问会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以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询问会主要议程为:
  (一)主持人介绍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
  (二)“一府两院”负责人就询问议题作专项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通报调研情况;
  (四)进行询问和应询;
  (五)“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发言;
  (六)总结。
  根据实际需要,询问会期间可以安排分组审议、现场察看、观看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应询机关应当确定一名应询协调人,根据询问内容指定应询人以及补充应询人回答询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自由询问。
  第十五条  询问人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可以追问。其他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事项已经作出回答的,一般不再继续询问。
  第十六条  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真诚坦率、准确详实,不得推脱回避或者答非所问。应询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补充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后,可以不作答复。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除涉密等内容外,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后,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和询问前调查研究情况,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相关询问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应询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半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作应询机关整改情况的督办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视情对应询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超过测评票半数的,应询机关应在一年内再次作整改情况报告。应询机关对询问存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询问人反映强烈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进一步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询问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和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应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询问会进行电视或网络直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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