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关于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意见

(2014年7月4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组织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全体市人大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应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二、报告形式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本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报告内容
    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2.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专题活动,如代表主题实践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年中专题调研、持证视察、会前视察以及履职学习等情况。
  3.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情况。包括列席市(县)区人代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深入基层“人大代表之家”,参加接待群众活动,联系市(县)区人大代表和群众,听取并反映意见和要求,督促和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4.贯彻法律法规、人大决议的情况。包括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的情况。
  5.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四、基本程序
  1.制定计划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总体安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初步意见,报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将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列入年度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年度实施计划应提前发给相关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
  在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前一个月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2.撰写报告
  市人大代表撰写履职情况报告要坚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既反映履职成绩,表达履职感受,也找出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报告应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天前送交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3.代表述职
  市人大代表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后,到会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县)区人大代表可以向其提出问题,也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市人大代表应认真回答相关提问。
  市人大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其履职情况报告印发到会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县)区人大代表,与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就市人大代表书面履职情况报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整理后反馈给代表本人。
  4.评议通报
  出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工作机构加强对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注重实际效果,确保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在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代表履职情况的报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情况,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备案。
  附件: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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