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关于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意见

(2014年8月4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通过)

时间:2014-08-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进一步推动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我市的地方立法质量。
  二、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立法联系点按照下列条件选择确定:
  (一)法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镇(街道)、村(社区);
  (二)法务工作开展较好、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科研院所;
  (三)有较强参与意识和调研能力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
  三、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听取并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法规草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三)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立法课题研究;
  (四)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宣传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推动法规贯彻实施;
  (六)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七)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做好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四、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
  立法联系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反映民意、反馈信息服务立法”的总体要求,切实完成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任务,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有效发挥平台作用,为立法调研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深入基层群众,向群众宣传、讲解法规草案的内容,并通过设置宣传栏、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开通立法热线电话、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立法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
  (三)对每次征求人大代表、居民和员工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及时登记和分类梳理,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及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四)注重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经验,使立法联系点工作不断取得改进。
  五、加强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法制工委归口管理、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制发“立法联系点”标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日常联系、指导、培训,为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组织法规起草过程中,要通过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有效发挥立法联系点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常委会法制工委要通过文件传送、电话沟通、网络平台、走访交流、召开例会等方式加强与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基层群众通过立法联系点反映的对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立法联系点的联系,对本辖区的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联系点调研;立法联系点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展工作中遇到群众关心的立法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法制工委反馈,并向群众做好相应的宣传、讲解工作。
  (三)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常委会法制工委、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联系点都要明确相应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做好立法联系点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网络;立法联系点还要注意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联系点的工作。
  (四)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市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联系点的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不断加强学习,熟悉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多向基层群众宣传立法联系点工作,提高其公众知晓度,努力扩大公众参与,真正发挥好立法联系点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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