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民主立法工作的规定

(2014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4-08-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审查和审议、评估法规(案)等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书面征询、媒体网络公布,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展法规草案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立法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信息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或者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评估结果报告等。
  立法信息公开的媒体包括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无锡人大网站、无锡人大播报官方微信、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人民广播电台、无锡电视台、无锡新传媒网站等。
  第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部门还应当提交调研论证报告,以及立法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具体建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应当在无锡人大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主要制度设计争议较大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全文或者争议较大的条款刊登在无锡日报、无锡新传媒等主流媒体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公开法规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  常委会选择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基层群团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联系点。
  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草案等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
  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书面或者走访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提示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活动。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应当邀请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参与。
  第九条  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征求意见,并收集反馈。
  第十条  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市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基层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众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可以就法规草案全文或者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
  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应当在七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法规草案及说明、征求意见提纲等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提纲应当明确列出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对法规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论证事项所涉及法律和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会应当明确需要论证的具体问题,并在七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专家。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内容有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举行立法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则》的规定报名参加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听证意见并形成听证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法规草案时参考。
  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相关人大代表专业组开展专题调研、视察。
  第十四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属于创制性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前进行通过前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法规草案的主要制度设计、出台时机、施行效果、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等。
  评估人员由未参加过该法规草案前期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公众代表等人员组成。
  评估结束后,常委会法制工委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法制委员会,作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草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调研论证、评估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研究,将研究、采纳的情况以当场答复、书面回复、网上公布等方式进行反馈,并通过审查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等方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以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决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在无锡人大网站、无锡日报、无锡新传媒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开展评估的基本情况、法规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规实施和修改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审议的立法过程和法规的实施工作,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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