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

(2015年6月4日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时间:2015-06-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等系列重要文件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1)立法协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了重要部署。市委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对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无锡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无锡,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2)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积极开展人大协商,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明确要求。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地方立法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立法工作、进行立法决策前进行的立法协商,是人大协商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
  (3)立法协商是实现科学民主立法的现实需要。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民主立法的核心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独特的联系党群、沟通上下、科学决策的民主功能,更好地汇聚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有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二、准确把握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4)指导思想。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部署,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和“少而精、要管用、重实效”的要求,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精细化立法,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无锡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5)基本原则。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立法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增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立法协商质量和效率。
  (6)主要内容。坚持将立法协商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性法规起草时序进度和工作安排;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制度设计和重要条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时机和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应当及时开展立法协商。
  三、健立和完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
  (7)健全法规立项论证机制。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通过媒体、书面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立法建议项目,并组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立法建议项目开展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的现实需要出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
  (8)健全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常委会应当按照确定的立法项目审议时间,及时召开有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起草工作会议,明确法规起草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把握进度,积极参与调研、论证和有关修改工作。
  (9)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组织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论证事项所涉及法律和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立法论证;法规草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内容有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开展立法听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属于创制性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通过前评估;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项目,引入第三方评估,广泛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0)健全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常委会选择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基层群团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草案等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将触角延伸到基层。
  (11)建立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法规草案的主要制度设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立法论证咨询会,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12)建立立法专题协商机制。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规草案,可以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议,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审议通过。法规草案需要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专题立法协商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13)健全协商反馈机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协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与研究,将研究和采纳的情况以当场答复、书面回复、网上公布等方式予以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审查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等方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切实增强立法协商的实效性。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1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法规议案和立法建议,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提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活动;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应当邀请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参与;人大代表专业组和代表小组可以围绕法规草案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法规草案应当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基层人大和代表的意见,或者委托市(县)、区人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大代表时,可以就正在审议的法规草案当面征求意见;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
  (15)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法规草案在起草、论证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主要制度设计争议较大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全文或者争议较大的条款刊登在主流媒体上征求意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还应当召开有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民列席常委会会议。
  (16)切实加强立法信息公开。立法信息公开是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前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或者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评估结果报告等立法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无锡人大网站、无锡人大播报官方微信,以及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人民广播电台、无锡电视台、无锡新传媒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引导人大代表和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五、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坚持党对立法协商工作的领导。坚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要及时提请市委批转;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市委提出的立法项目,要在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中予以安排,确保法规及时制定出台;法规草案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要事先向市委汇报、请示;立法协商涉及的重要安排,要及时向市委汇报。
  (18)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导地方立法的进程和方向。要把握立项主导权,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把握法规起草主导权,对法规起草工作加强组织、督促和指导;要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权,对法规草案审议中遇到的分歧较大影响立法进程的难点问题,要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常委会要科学确定立法协商议题,合理安排立法协商程序,认真研究立法协商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取得共识,着力解决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
  (19)切实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沟通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委统战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市政协相关部门,以及参与立法协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议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函请市政协办公室或者市委统战部门安排人员参加。
  (20)营造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常委会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宣传工作,各媒体要按照《关于推进民主立法工作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立法信息发布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定位和特点,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做到因地制宜、精心策划、各展所长、注重效果,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普及法规知识的过程,为开展立法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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