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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建议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建议

时间:2016-09-21 [ ] 浏览次数:

工业园区是无锡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开创无锡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内容。只有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才能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的优化发展,促进企业集中和产业集聚,推动无锡工业经济优化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无锡工业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低, 工业布局零散和地均产出相对偏低; 土地资源利用及环境压力增大, 工业用地的蔓延发展增加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压力; 产业结构偏重, 工业排放总量相对较高,低端环节的产能过剩,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仍有待加强等。针对问题,建议从如下方面进行加强: 一、产业布局要有科学引导 1.进一步优化产业导向机制。 各产业集聚区要制订科学的拆迁政策和时序,坚持成片拆迁,保障成片集中开发,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境景观,吸引优秀产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的引进。充分发挥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评估机制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量用地优先解决新兴产业项目、重点后劲投入项目、上市募投项目等需求,以资源杠杆撬动产业精明增长。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和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强化能耗、环保等刚性要求,大力发展高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鼓励发展低消耗、无污染的清洁型项目,投入高、占地少的集约型项目,产出多、贡献大的税源型项目。 2.进一步科学提高产业集聚程度 各类新办企业要按照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全部入园进区。要按照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把好项目落地关,积极招引行业龙头项目,推进产业链项目、协作配套项目分类向特色产业园集中集聚,并加强对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区域的考核。对工业集中区外的企业,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转让,除没有污染、与规划没有冲突的重点骨干企业允许就地发展外,其他企业要分类指导、排出计划、有序推进向工业集中区转移。 3.进一步依托城市建设和集镇建设 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业产业,生活配套要依托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不能在园区内进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层高不得超过6层,否则按商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 二、新增用地要设标准门槛 1.严格新增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 设置投入产出门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按园区层级设置统一供地门槛和标准,实行对土地的统一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原有企业技改扩能要立足内部挖潜,用足存量土地。对亩均产出、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现有存量土地超过1/3的企业,不再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对一期投资低于1亿元,新增用地低于30亩的传统产业项目,“只供房、不供地”。对工业集中区外符合镇近期建设规划和与城镇规划实施无矛盾的存量工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严格满足产业、环保、投资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利用原有存量工业用地进行技改扩能,但要分类指导、排出计划、有序推进向工业集中区转移。 2.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包括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因政府原因、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3.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城市规划中已经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4.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扶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鼓励引导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整合调整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鼓励工业集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转让。鼓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要在标准化厂房设计建设上下功夫,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向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有特殊要求的产业之外,标准厂房的层数宜在3层及3层以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50%,绿地率不得大于15%。 5.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下空间 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符合城镇规划、人防、城镇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将停车场、配套设施等向地下发展,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存量用地要建退出机制 1.明确“退二进三”管控区域和管控措施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镇布局,拓展城镇发展空间,进一步划定明确各镇(街)、园区“退二进三”规划控制范围,凡在近期建设规划范围(规划为非工业用地区域)和生态敏感区(重要的山体、水源地、湿地等)保护范围内,不得新注册成立工业企业,工业用地不准分割转让,不准改扩建厂房,不准进行项目技改,该区域内工业企业逐步退出。 2.科学引导,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 对工业集中区内亩均产出、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现有存量土地超过1/3的工业企业,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等措施倒逼企业转型提升,立足原有企业技改扩能内部挖掘,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用足存量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统筹利用老厂房改造、集中开发建设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配套、形态优美的工业地产项目或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工业企业,切实提高工业集中区的承载能力,努力为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3.探索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激励机制 原则上对工业集中区外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再供地,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搬迁企业,鼓励企业自谋出路,异地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产业方向好、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单位产出高、资源占用少、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无污染”等要求,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适当供地,进入政府指定的工业集中区。 4.实施淘汰机制,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建立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数据库,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的清查和处置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令第53号)强化“强势分割、强力征收、强制收回”措施,土地闲置满2年(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投资,重新约定开、竣工、投产期限和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投资的,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协商收回、公开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着力处置闲置土地。 四、批后监管要建立考核机制 1.成立考核机构 成立无锡市工业项目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有关属地政府开展评价考核,并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意见。 2.严格考核内容 工业项目评价考核是对具体工业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出评价,对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协议相关约定、相关政府批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和开竣工时间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3.明确奖惩措施 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较优秀的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生产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评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限制或取消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的项目,且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参照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和项目评价考核要求签订整改协议。同时,必须加强用地复核验收、房产登记的把关。通过评价考核的工业项目,凭考核部门出具的评价考核书面意见,方可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未达到评价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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