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18日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本行政区划重大调整有关事项;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七)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八)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的情况;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有关事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十二)对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三)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四)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
  (十五)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六)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公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九)无锡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撤销;
  (二十)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二十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有关方面依法提出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事项的审议、决定;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委文件明确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下旬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会议材料,一般应当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审查、及时反馈;正式文稿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印制好并附电子文档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临时召集的会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正式文稿的,所涉及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同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应当围绕审议议题,加强自身学习,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搜集各方意见建议,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审议发言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按时到会,全程出席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全程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委员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年度出缺席会议总体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并报市委,作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依据。同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
  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市人大代表和在锡全国、省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指派其他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出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旁听会议的公民,由议题所涉及工作机构提出名单并通知落实,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和议案,主要采取分组审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联组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进行。
  分组审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凡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供有关资料。
  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联组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按照人大代表议案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讨论重大事项决定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决议、决定和命令制定机关的负责人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报告,由市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内容较单一的专项性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报告,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人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视情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工作评议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也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评议,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配合;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由常务委员会对口联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
  第四十六条  工作评议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于每年初拟定,在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  工作评议计划确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或专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被评议单位或专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评议的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作报告,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由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第四十九条  在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或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一并参与对被评议部门或专项工作的满意度测评。
  第五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数达到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达到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不足60%的为不满意。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工作评议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向被评议单位或主要职能部门反馈,并报送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测评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被评议单位或主要职能部门加强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建议,应当围绕议题,突出重点。议案说明、议案处理意见、工作报告和专题发言,也应简明扼要,控制篇幅与时间。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举手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另行组织。
  第五十六条  对于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一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以文件形式发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必要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组织跟踪监督。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并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重新研究处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公告,应当及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题询问、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事项的审议、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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