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

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 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

——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时间:2017-09-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在司法审判层面,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有效弥补法官在法律和审判以外的专业知识不足,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在缓解社会矛盾层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能够拉近当事人之间距离,提出贴近实际的、更易操作、更易被接受的方案,提高调解质量,防止审判不公。在普法宣传层面,向全社会展示司法审判的民主过程,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改善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近年来,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始终位居全市前列,受理案件中矛盾较尖锐、调解难度大的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法官审判案件的压力与日俱增。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一方面能够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有效缓解法院审判人员的压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强化案件的监督和制约,促使审判员在庭审、合议程序中加强对自身的约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对实现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
        今年,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将任命新一批人民陪审员。为了提高人民陪审人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提升法院工作效率,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惠山区人民陪审员现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突出,“工陪矛盾”突出、履职比例失调,规范管理缺失,选任方式简单、渠道狭窄,财务、工程、医疗、建筑、机械等专业特长的陪审员严重紧缺等现象,结合惠山区实际,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向社会公开招募既有学历、又有阅历,既有法律素养、又有群众工作经验,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工作热情的人士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着力把好选任关,强化陪审员素质。7月18日,惠山区人大常委会联合惠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动员会,印发了惠山区委关于批转《惠山区人民陪审员选任方案》的通知,进行动员部署,明确选任要求,于8月1日至8月30日完成选任报名工作。在《惠山新闻》、惠山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选任工作小组的公告,根据法官人数及案件数量,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在全区宣传发动,提升人民陪审员重要性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吸引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法治意识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陪审员岗位。各镇、街道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从多工种、多阶层中进行选拔,并兼顾不同年龄、性别、民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法院按照所需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的110%确定候选人,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采用差额办法确定提名人选,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进行表决。
        着力把好培训关,提高陪审员履职能力。区人民法院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上岗前开展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平时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资深法官为陪审员教授法律课和开展职业道德、司法廉洁教育,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审判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各项程序,明确陪审责任,落实权利和义务,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完善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为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区人民法院要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审理涉及其对口专业的案件;在庭审日期和时间上,做到预先安排、提前通知,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对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为陪审员庭前阅卷提供方便,合议时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对现有陪审员进行编号,细化具体的操作规程,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确保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完善陪审员保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全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1041元,区人社局提供的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50天,计算实际工作日补助为平均244元/天。要按照规定,把陪审经费列为法院年度预算,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待遇。改变目前补贴标准较低的现状,每年按规定予以调整,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陪审员监管机制,加强激励约束。对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建立电子档案,法院主管部门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制定考核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参与调解、发表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建立退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利用职务谋利的、不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免职。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也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接受监督,确保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惠山区人大办公室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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