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

梁溪区人大用制度刚性确保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进一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梁溪区人大制订《关于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一是认真审查、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反馈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反馈报告,对照审议意见逐条审查落实情况,认真起草审查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估。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机关和部门要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反馈情况作审查报告。二是经认真审议,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分别计票。满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80%的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60%、不足8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在60%以下,或不满意票数超过参评人数40%的为“不满意”。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予以测评。三是步步跟进,扎实做好满意度测评的后续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专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等,反馈被测评的机关或部门。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度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考评结果将与机关和部门年度绩效综合考核挂钩,区人大常委会报区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梁溪区人大  罗春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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