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

提高审议质量的三个意识”

时间:2020-05-28 18: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权等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是审议权。人大代表要增强三个意识,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代表意识。“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人大代表只有树立了代表意识,参加会议时,就会踊跃发言,就不会说套话、放空话、讲不沾边的话。有了代表意识,就一定会讲真话,讲不怕得罪人的话,讲选民要讲的话。否则,做“闷葫芦”,有言不发,有意见不提,就有失职之感。就会觉得对不起那一叠叠选票,就会感到对不起站在自己身后信任他、支持他、期望他的选民。有了代表意识,就有了胆量,就会无所顾忌,直言不讳,该表扬的表扬,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该不顾面情时就不顾面情,因为自己的发言,代表的并非个人,而是选民。
  群众意识。只要有责任意识,就会有群众意识。因为责任意识要求讲真话,不能说空话,更不能讲假话。真话从何而来,应从群众中来。“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基层,联系选民,调查研究,才能掌握实情,只有掌握实情才能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会时才能讲得准确,讲得到位,有理有据,才能讲到点上,让人信服,受人尊敬。有了群众意识,即使工作再忙,也会挤出时间到群众中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愿为他们鼓与呼,成为他们的“传声筒”、“传感器”,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履职意识。《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第一项权利就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它议题,发表意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人民寄预厚望。审议,是人大代表的履职手段。《代表法》第三十一条律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代表履职中,必须要从人民“重托”的高度出发,敢于“发声”,勇于建议,让被监督者不敢懈怠,不敢轻民,以强烈的责任感尽心为民。尤其是不做“摆设代表”,“哑巴代表”,这样才能不辜负选民的期望,才能履行好代表职责。(宜兴市张渚镇人大  吴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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