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时间:2022-11-04 15:4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8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三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督办单位,是指负责跟踪督促代表建议办理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建议一般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提交,并进行电子签名;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专用纸书写,并亲笔签名,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代表建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建议或可行性解决方案。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与代表沟通说明情况,视情作退件或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提出建议的基本要求。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
  代表应当主动加强学习,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沟通,深入了解所提建议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努力提升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建议不得交由临时性机构办理和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应当协同做好督办、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整理,研究拟定交办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明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年度办理任务。对于内容清晰、指向明确的代表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审核后,可以在大会期间进行预先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交办。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意见,交办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要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于确需分办的代表建议,分别指定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同意退回的,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代表建议。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检查,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认真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通讯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应当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办理。
  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委托负责人员,与相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汇总后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后,上传至代表建议办理系统,并经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相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对办理答复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代表表示不满意的评价意见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沟通情况,抓紧重新办理,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清单,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努力兑现答复承诺。承诺解决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条件具备的,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现场观摩办理成果。
  承办单位答复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当年度未落实的,该件代表建议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办理任务。对于多年未能办结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确实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以终止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
  代表建议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六条 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实效评估、通报办理情况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应当通过听取专题汇报、督查调研、专项督办、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努力提高建议办成率、代表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 督办单位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汇总拟定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也可以约见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询问,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汇总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发挥较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会同有关机关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重视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未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不落实的;
  (二)超过期限未作答复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四)敷衍、拖延、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处理,按照《无锡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工作办法》执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