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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9-01 14: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7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81820345(传真)
  电子邮箱:wxrdfgw339@126.com
  地    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214131)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关于《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无锡市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选项,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为主要抓手,制定了一批突破性、攻坚性政策,开展了一批创新性、前瞻性探索,施行了一批系统性、实效性举措,农村人居环境面貌显著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乡村振兴掀起向实向好的新气象,在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连续三年位列设区市综合排名第一等次,获得省政府“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激励,有关经验做法在国家乡村振兴局简报、中国乡村振兴网等刊发,被《人民日报》等央媒平台专题推介。
  乡村振兴,不仅要塑形,更要铸魂。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一文中,深刻阐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强调指出“建设农业强国要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为大力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美丽乡村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的内涵和目标得到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要求乡村既要讲究“美”,更要注重“和”。当前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为加快建设农业高质高效的品质田园、乡村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生活富裕富足的幸福乐园,推动无锡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走在全省全国前列,打造具有江南风韵的美丽乡村样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无锡市乡村建设工作实际,参考了上海、杭州、湖州、临沂、海东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条例(草案)》起草,全过程给予工作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劼亲自明确立法方向与要求,并多次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曹佳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蔡叶明专题组织立法调研,参与立法方向、立法提纲、立法内容及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法工委一线参与起草工作,并将《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申报列入了省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项目。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和美乡村建设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为高质量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奠定了工作基础。组织赴基层调研,开展网上和线下问卷调查,听取地方各级工作汇报,面对面与基层代表、群众交流,为《条例(草案)》起草搜集了第一手资料。
  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坚持高位推动、强化统筹协调,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议案办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狠抓组织推进。市政府职能部门第一时间会商立法方向和条目设置,赴上海、浙江、福建、南京、苏州、常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汲取各地和美乡村工作的新思路、新实践;聘请江南大学法学院提供专业咨询,4次进行书面意见征集,搜集整理了各职能部门关于无锡和美乡村建设需研究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和典型做法。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召开了10余场次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协调会,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草案)》和《关于<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7月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思路与内容

  (一)立法思路
  1.小切口。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的解释,“和美乡村”在范畴上要小于“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总要求的进一步体现。从美丽乡村到和美乡村,突出强调乡村建设既要见物也要见人,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既要抓物质文明也要抓精神文明,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因此,《条例(草案)》遵循这一思路,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选择小切口,着重从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乡村治理改进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引导与规制。
  2.固经验。近年来,无锡市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农居、乡村治理等方面形成了许多的新鲜经验和管用做法。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一推三治五化”专项行动;首创“乡村美学”概念,发布全国首部乡村建设美学导则;聘请知名专家担任美丽乡村设计师;开展“美丽农居”“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农路”“美丽庭院”五大系列主题活动;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等管理模式;实施全市域、全方位、全覆盖的地市级“红黑榜”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无锡市最美村庄选树培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域美村建设长效管护达标行动等。《条例(草案)》在紧扣中央政策精神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无锡农业农村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
  3.求创新。立足于无锡农业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经济实力强盛、创新氛围浓厚等优势,《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1)注重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实现城乡要素流动畅通和城乡发展融合,加入编制农业农村空间规划(“五园五区六带”规划)条款(第十条);(2)注重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加入探索宅基地归并移位、跨村申请、有偿使用、竞价选位等创新机制条款(第二十八条);(3)注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加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条款(第三十八条);(4)注重加强和美乡村工作投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条款(第四十七条);(5)注重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入试点以宅换钱、以宅换房、以宅换宅、以宅换权等退出模式条款(第五十四条)。
  (二)主要内容
  1.总则。对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民职责、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内容作出规定。
  2.村庄规划与村落保护。对规划引领、五园五区六带、相关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传统村落利用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3.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对一推三治五化、空间治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水域治理、厕所革命、杆线治理、农村路灯、村庄绿化、田容田貌、美丽农居等内容作出规定。
  4.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对农村道路、农村供水、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关爱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殡葬、应急管理、长效管护等内容作出规定。
  5.和谐善治与乡风文明。对乡村自治、核心价值观、数字乡村、乡风文明、文化繁荣等内容作出规定。
  6.保障措施。对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城乡融合、农村生态补偿、投入保障、金融保障、人才保障、用地保障、产业保障、就业创业、共同富裕、宅基地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7.监督管理。对考核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8.附则。对条例执行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村落保护
第三章 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
第四章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第五章 和谐善治与乡风文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美乡村工作,打造农业高质高效的品质田园、乡村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生活富裕富足的幸福乐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和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先行,政府引导、村民主体,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和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工作作为乡村振兴督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和美乡村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等。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工作。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工作的公益宣传,营造建设和美乡村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对在和美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村落保护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护文化特色的原则,优化本行政区域内镇村发展布局,分类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结合地方自然风景、特色产业、人文历史、交通廓线等编制农业农村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专项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城乡融合先导区、美丽乡村示范带。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广旅游等部门根据本级和美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可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或者指导意见,细化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农村人口发展、产业发展、空间特色营造,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鼓励规划保留的自然村适度集聚发展。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开展村庄设计,落实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村庄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充分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运用乡村建设美学导则开展村庄设计。
  本市推行和美乡村驻村规划设计师制度。根据和美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村庄设计。
  第十四条本市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组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积极申报国家、省级传统村落。
  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保持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进行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乡贤馆等。

第三章 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立足资源禀赋和地方特色,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保护乡村传统肌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强化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实现厕所净化、道路优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和管理长效化,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开展乡村公共资源本底调查,厘清权属并规范管理,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提高公共空间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制定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和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进行,与村庄环境相融合。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改善农村水环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河道轮浚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居)民会议将农村河道、水塘、沟渠等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户内厕所改造,加强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厕所污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应当建设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应当设置生态厕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杆线整治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农村杆线整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推进农村电力架空杆线整治,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进农村通信架空线缆的整治和入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庄改造前,应当组织制定杆线架(敷)设方案。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将各类杆线落地敷设。
  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杆线架(敷)设方案,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产权等方式架(敷)设各类杆线,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路灯逐步纳入城市照明供配电网络,更新老旧设施,推广节能产品,加快农村路灯控制终端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片林、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建设,推进农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小微湿地和公共绿地建设。
  鼓励村(居)民建设美丽庭院、美丽田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田容田貌整治,规范农业废弃物管理,优化农田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住宅原地翻建、异地新建模式,探索宅基地归并移位、跨村申请、有偿使用、竞价选位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效保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第四章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村庄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和排水、照明设施。通村道路、村庄主干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联结乡村主要历史文化遗址、景点等,建立连续的步行、骑行系统。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推进城镇区域供水管网向乡村地区全覆盖,构建同城、同价、同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体系。
  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乡村教师招录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加强镇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乡村医护人员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疗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
  第三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因地制宜优化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统筹公益性公墓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农村散坟迁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节地生态安葬区等。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禁止对公墓以外的现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防汛防台、乡村交通、燃气安全、消防、经营性自建房、危旧农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专业管护。

第五章 和谐善治与乡风文明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农村集体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一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农民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多维度道德教育体系。
  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弘扬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典型。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智能化共享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延伸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建设,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支持开展当地戏曲、节庆、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的普查以及相关资料和实物收集整理,支持开展农民丰收节等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活动,传承和发展特色乡村文化。
  推进乡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文化广场、健身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主题功能空间。
  鼓励开展乡村史志编撰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布局,增强乡村综合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统筹各种资金渠道支持和美乡村建设和管理,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指南,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投资和美乡村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更多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惠农金融产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探索拓展票据、公司债券、证券、期货等金融资源服务和美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乡村产业、乡村治理、乡村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和特色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措施。
  探索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到乡村创业。
  第五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工作,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项目,做优做强农业产业链,因地制宜发展田园综合体。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第五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化、职业化工作力量,为劳动者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效整合各类扶助投入和政策,推动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五十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试点推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丰富以宅换钱、以宅换房、以宅换宅、以宅换权等退出模式,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美乡村工作常态化监测评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幸福河湖等“红黑榜”评估,实现和美乡村工作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村级事务公开监管平台等方式,鼓励村民对和美乡村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美乡村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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