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29 10:0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2021年7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要努力构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新时代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推动将修改《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工作列入了市人大2023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衔接和落实上位法的需要。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于2012年颁布,《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22年颁布。《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于2005年颁布施行,早于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在教育督导立法领域起到了先行先试的探路作用,填补了当时教育督导领域法规的空白,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许多内容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特别是《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已脱节,亟需修改。

  三是体现无锡经验特色的需要。无锡教育督导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在实际教育督导工作中摸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成熟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的督政制度,覆盖学前、义务教育、高中(含中职)各学段和公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工作,都是无锡教育督导的特色,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将无锡经验和特色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市相关落实文件及《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等其他地方的立法。

  《条例》立法修改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 2023年2月,市教育局制定修订工作计划,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修订工作小组。3月,起草完成《条例》修订初稿,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多次会商讨论后,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4月,分别组织召开《条例(修订草案)》督导条线座谈会和市内外专家论证会,充分吸收教育督导行业专家的真知灼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政府部委办局座谈会和赴锡山区等地进行调研。5月,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立法风险评估后,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提请审议。6月,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会同市人大法制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主要领导进行会商修改,书面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参照《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结构,将条文按章分类,采用章节式结构。《条例(修订草案)》共有7章,分别由总则、督导机构、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将现行《条例》的24条条文修订为35条,其中修订21条,删减3条,新增14条。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6条。一是明确目的宗旨,“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拓宽适用范围,增加评估监测,构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三是提倡公众参与,确保教育督导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督导机构

  本章共3条。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二是规定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职责。三是强调加强教育督导自身建设,创新督导手段和方法,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督学

  本章共8条。一是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具体要求,并明确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二是细化督学配备,明确督学配备比例,规定“专职督学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人民政府聘任,由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管理”。三是强化待遇保障,明确“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

  本章共11条。一是明确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事项,督促政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办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治理能力,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二是增加督导形式,在原有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基础上增加了以挂牌督导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督导。三是优化督导程序,促进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实施规范化。四是增加校内督导,提升学校治理能力。

  (五)《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

  本章共4条。一是强调结果运用,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综合研判,及时制定政策,规范教育管理,按照规定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增加约谈通报和执法联动,明确“被督导单位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严肃约谈制度”“压实问责制度”等具体要求,提升教育督导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2条。一是明确被督导对象法律责任,二是明确督导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

  (七)《条例(修订草案)》第七章附则

  本章明确了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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