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4-02-01 10: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四件法规修正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四件法规修正草案落实了行政处罚法等新修改或者新出台的上位法的最新要求,总体上适应我市当前城市道路管理、地名管理、测绘管理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四件法规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情况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关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内容偏少,建议充实有关城市道路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上位法增加一条规定:“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其中,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清稿第八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修改后的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需同时规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以更好地加强和保障城市道路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对该款规定作相应调整。(清稿第九条)

  3.有关方面提出,修正草案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该款规定中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清稿第四十二条)

  二、《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修改后的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市政设施和居民区通名命名的规定中有关“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等规定较为原则,建议作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对市政设施和居民区的通名命名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关标准非常详细、具体,实践中,有关方面可以按照《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进行命名,条例不需要重复规定,建议以不作修改为宜。(清稿第八条、第九条)

  三、《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情况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测绘管理工作实际,已经较为完善,没有修改意见。

  四、《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臭氧等大气污染物的治理需要政府强化治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更好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中补充明确“强化治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清稿第三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修改后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机关等方面不仅应当推广使用,更应带头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中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应当率先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清稿第三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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