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废止《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说明
时间:2025-10-15 1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废止《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今年6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加快推进我市尚未完成的3件法规的清理工作,并对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调整,集中打包废止《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为了确保按时完成法规清理任务,根据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安排,法制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认真研究会商,起草关于废止《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会议讨论,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二、废止理由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制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条例的主要规范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实践中基本不再适用,相关工作已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开展。目前,国家正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待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后,相关工作可以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条例已没有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两件法规自施行以来,为我市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台,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两件法规的许多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主要规范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改革发展要求,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实践中基本不再适用,且两件法规的主要立法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也已废止。此外,市有关部门正在推动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废止两件法规,制定新的法规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建议废止《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等三件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件法规废止后,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今后工作中,可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相关新的法规。
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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