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10-15 13: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于2015年经市第十五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后实施,于2020年10月完成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修正,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衔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固化我市粮油流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
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等文件规定。
为做好修订工作,2024年9月,市人大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先后赴开封市、郑州市、长春市、吉林市等地专题就粮油流通立法工作进行调研;同年12月,苏州市人大专程赴宜兴就粮食安全开展协同立法调研,为《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修订工作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2025年1月,条例修订列为《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市粮食和储备局组成专题工作小组,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江阴市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在行业内进行专题论证,形成《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于2025年1月26日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民意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赴锡山区开展立法调研座谈,就《送审稿》相关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组织专家论证,针对各方面反馈意见,会同市人大相关工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听取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粮油的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油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表述。
(二)增加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对照上位法要求,本市相应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新要求,并纳入《条例(修订草案)》的总则当中。
(三)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根据地方储备粮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将政策性收储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的新要求纳入《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
(四)对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调整。依据机构改革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职能转换,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发生了新变化,对照上位法的要求,对该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反映在第三十九条,原条款中明确的四项检查内容,依据《江苏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了调整。
(五)突出了粮油应急保障的支撑作用。对新形势下粮油应急保障的工作进行了完善,对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投资配备新型应急加工设备给予鼓励和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应用性技术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地方储备粮油科学储存水平。
(六)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逻辑关系及相关文字表述作了调整修改。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重点解决了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了粮油流通行政执法主体与现实情况不一致的问题。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实施4年之多的实际,对《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了明确,统一表述“承担粮油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符合实际、体现特色,同时又留有调整空间。
(二)解决了自由裁量与上位法不匹配的问题。对照上位法要求,对第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等具体处罚行为和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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