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议案的说明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时间:2026-04-22 16: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我就《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议案的过程
2025年11月上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法制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救助条例》)实施情况以及全市目前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达成废止《救助条例》的统一意见。随后,监察司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将废止《救助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为做好《救助条例》废止工作,监察和司法工委与法制工委会商明确了废止工作的程序、时间及要求,并于2025年12月下旬起草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救助条例》的议案及其说明,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2026年1月15日,经过市十七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二、废止法规的理由
《救助条例》于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救助条例》创设了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且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物质帮助的法规性制度,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救助条例》施行以来,有效缓解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由本市管辖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境,有力促进了犯罪创伤的修复,维护了地方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在总结全国各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17日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年5月4日,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上述两意见规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刑事犯罪遭受损失,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救助申请,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鉴于《救助条例》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已被中央和省委政法委等部门颁布的有关意见所吸收,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已由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所取代,实践中,全市政法各单位已不再执行《救助条例》,继续保留反而影响地方性法规权威,建议予以废止。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救助条例》废止后,市及市(县)、区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司法救助工作。
以上议案及其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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