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代表有时间书写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并在本次会议结束前完成议案审查工作,决定1月8日17∶00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截止时间;1月10日17∶00为建议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