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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于在我市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4-02-17 [ ] 浏览次数:

2013年初,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回顾一年来各地的开办情况,全省各市县(县级市)在逐步探索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总体来说,2013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入探索并与环境保护实践工作相结合的一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可见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的结合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发展的主基调。
2013年全国范围内普遍的雾霾污染、上海松江死猪事件、青岛中石化“11.22”油管爆炸事故等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据环保部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共发生542起突发环境事件,平均每天1.48起,我国环境形势严峻依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实施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手段,我国自2007年开始试点至今,实践证明,此方法是有效的并可实际降低企业风险。如2012年底发生的山西苯胺泄露事故,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终企业获得405万元的保险赔偿。如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前,聘请第三方专家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2009-2013年,出具评估报告2000余份,汇总14大类、118小类的问题;帮助企业排查出较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1318个;发现问题7285个,提出环境安全相关建议6500多个;为企业安保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和培训3000多人次,对风险进行科学管理,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获得企业的好评和政府部门的认可。
从保险保障的范围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了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意外环境事故。按2012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了33起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分析,其中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11起,交通事故引发的11起,这两项合计占到突发环境事件的66.7%,这些事件基本均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解决大部分突发环境事件的赔付问题。
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09年开办以来至今,参保企业1028家,覆盖化工、印染、制药等21个行业。为服务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建议:
一是在我市(县)大力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撑,但是环保部、保监会发文已为我们开展强制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推动试点强制责任保险是可行的并且有实际价值的。
二是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为投保企业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激发企业自主自愿的投保意愿;规范企业投保保额。企业投保的保额应当与企业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损失相匹配,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或企业的营业额与企业投保保额挂钩,保证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足额赔付;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包括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引、环境损害评估方法以及环评机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环评机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以及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质、保险经纪公司的资质及经纪费标准等等。
三是完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措施。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企业上市环评、企业的环保补贴、企业信贷审核等政策相结合,使“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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