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1期

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三个原则

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三个原则

时间:2001-01-22 19: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国现行监督制度存在着以下有待完善的方面:首先,任命制大于.优于.实于选举制。这就使得中国的官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或少负责。因此,就行使监督权而言,实际上是“下权”监督“上权”,即监督者的权力来源于被监督者的授予。其次,政治封闭性极为严重。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督者没有或很少有被监督者的有效监督信息,实际上是“虚权”监督“实权”。最后,政治集权有效地封杀了监督者的监督意愿,并经常使监督和监督者成为被监督者的政治陪衬和点缀,因而监督实际上是“小权”监督“大权”.“无权”监督“有权”。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进行监督制度的创新。在创新时应遵守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其中以普选制约权力.以公开制约权力.以分经制约权力的原则。
     以普选制约权力
  马克思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必须实行监督,“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
  在这里,马克思阐述了关于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这就是说,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必须建立监督制度,以监督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监督制度的基础是普选制。选举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也是最有力的监督。把合适的人选举到合适的岗位,把不合适的人撤下来,这是普选制的威力之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选制解决了监督制度应该对谁负责这一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我们的监督制度应该对人民.对选民负责,而不应该对“上”负责。在一个没有建立普选制的国家,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监督制度。
  实行普选制,首先是要有人民的概念,并强调人民民主.人民主权.人民 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原动力。古今中外的经验一再证明:谁来“主”,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现阶段的中国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呢?毫无疑问,它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也就是说,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责任关系”。人民将其权力委托给他们的政府,政府则向人民负责,保证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人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行事。如果政府违背人民意志.侵犯人民利益违法行使权力,那就应对人民承担政治责任,直至受到处罚。人民只有从根本上保留这种对政府监督控制的权力,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是现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含义。
  实行普选制还要有选民的概念。选民是人民概念的实践形态。通过真正的普选制(选民)所体现出来的民主制(人民)是政治权力运作的“第一推动力”,因为选民们实现了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根本转变,并为政府治权提供了初始动力。
  强调选民的概念也是追究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的需要。仅有人民的概念,难免产生整体负责.个体不负责.最终不负责的状况。实行普选制是检测中国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最为有效的办法,也是改变某些干部主要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以公开制约权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治公开已成为民主发展最重要的特点。政治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政治公开,无从参与,也就谈不上民主。政治公开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也注意到了政治公开原则的重要性。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监督制度的一大弊端就是监督没有以知情权作基础。在不少地方和单位,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是被牢牢的封闭着。这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监督者掌握着广泛而有效的信息,监督者却没有或很少有有效的信息。
  同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规章和一般援用的行政决定,必须实行透明度原则予以公布,而不论行政封闭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和多么重要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透明度条款,这实际上也对政治公开提出了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从国际自由贸易的角度.抛开国家政治制度差异而规定的公开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彻底性。
  应对国内.国际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提出政治公开性的问题。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和监督权是极为可笑的。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权那样认为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怕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巴黎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公开地”.“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邓小平也强调:“我们要在整风的基础上把党公开”。“公开的好处很多。”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保证。因此,监督权必须以以下两个条件为基础:被监督者公开被监督的事情,监督者了解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内情。
  江泽民总书记要求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分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目前,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关于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关于领导干部收入和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关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方面的知情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其重要。
        以分权制约权力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分权并不是多么神圣的东西。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理论家“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在阐述权力分立理论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评价三权分立。应该承认,资产阶级在其建立政权后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与其三权分立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实践是分不开的。我以为评判三权分立的原则有两条:
  第一,三权分立我们不能搞。
  这是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的一贯主张。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邓小平之所以不主张三权分立的原因有两点:首先,三权分立所保护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我们不能搞,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所主张的少数人财富和权力的无限占有我们不能搞。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主要区别也正在于此,因为我们所主张的是大多数人对财富和权力的占有。其次,三权分立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造成的权力资源浪费我们不能搞。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而三权分立是三个政府。同时,邓小平也一再要求“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应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第二,权力分立我们必须搞。
  三权分立是目的还是手段?实际上我们都清楚,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用来保护其利益的手段而已。长期以来,我们把目的和手段搞混淆了。我们总以为市场经济是资产阶级的目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后来我们才发现,这些都只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而已。三权分立的真正意义在于:一个国家机关行使一项国家权力,但必须同时受到其他两个国家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可见,三权分立其实是权力分立,它有利于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防止专横和腐败。权力分立的原现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发明,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因此,这应该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成果。例如,我们都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现代公司制,因为现代公司制是民主企业。之所以说它是民主企业,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代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新三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议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政府),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法院)。可见,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一个“小三权分立”,它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最基本的监督原理。
  因此,在设置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机构时,我们可抛弃通过三权分立所表现出来的资产阶级的本质,但不可以抛弃通过三权分立所表现出来的来的民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实际上,马克思.邓小平虽然反对三权分立,但从来不反对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分工。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竭的发展动力。我国已进入一个创新的年代。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从现阶段中国的基本特点出发来构建我国的监督体系。(作者系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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