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5期

代表述职为什么难以广泛开展

代表述职为什么难以广泛开展

时间:2001-01-22 19:3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有的地方已开展了多年,并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迄今仍是星星点点,在面上难以广泛开展。缘由何在﹖
  其一,代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根据选举法、代表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是目前接受监督的主要形式。可是,不少代表对这一法律规定和地方人大探索的这一形式并不清楚,对该不该通过述职的形式接受监督的道理更不甚了解。为数不少的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的意识较强,自己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却比较缺乏。殊不知,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一方面人大代表是国家的主人,法律赋予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另方面从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来说,代表又是人民的公仆,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如果代表明确了这一道理,那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的自觉性必然增强,参与述职的热情即会变高。
  其二,领导干部未能起表率作用。从星星点点开展的代表述职活动看,参加述职的大都是普通群众代表,领导干部身份代表带头述职的为数不多。事实上,有不少领导干部身份的代表,平时似乎工作很忙,很少到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当然也谈不上保持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试问,他们怎样到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呢﹖如果那些领导干部身份的代表多一点代表意识,少一点“特殊”身份,正常参加代表活动,自己带头进行述职,那定会将其他代表带动起来。
  其三,缺少法律规范保障机制。目前推行的代表述职评议,仅仅是报刊文章介绍和领导讲话宣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也不列入议事日程去组织。有的地方虽也开展,不过是为树代表述职的典型,由领导指定那些能说会道的“尖子”做的样子,达不到述职的应有目的。如果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每位代表在任期内必须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的规定,那各地就非得认真组织不可,代表述职活动就会广泛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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