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5期

反腐倡廉人大有责

反腐倡廉人大有责

时间:2001-01-22 19:3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近来,中央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在过去的一年中,不少贪官纷纷落马,有的撤职罢官,有的锒铛入狱,有的被处极刑,广大群众拍手称快。但笔者发现:贪官们的“东窗事发”,绝大多数是群众或知情人举报后“揪出的”;也有的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从一人身上打开缺口而带出一窝串案的;甚至还有戏剧性地被小偷偷出来,被“三陪女”陪出来的。几乎很少是由各级人大依法监督时查出贪官污吏的(只是事后补办罢免撤职手续)。人大每年总要对自己选出、任命的大大小小的“公仆”进行评议,何以很少发现贪官的蛛丝马迹呢﹖
  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弹劾、罢免“贪官”是人大应尽之责、份内之权,何以在这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呢﹖我想,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的权力机关的地位还未真正确立。不少政府官员还未真正意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他只要对个别人特别是顶头上司负责,便可以官运亨通,而不需要对人民、人民代表及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负责,所以“述职”不过是走过场,根本不能涉及深层次的问题;二是我们的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还没有真正较真、负责,没有切实为人民当好权、用好权。对政府官员的“述职”,往往只是听其言而未观其行;或只是观其表面之行而未能深入下去,“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一查到底。于是被大大小小的贪官们滑了过去,甚至还出现这样的极具讽刺意味的反常现象:有的贪官大肆贪污之日,正是他步步升官之时,而且都是由人大选举任命的。岂非咄咄怪事﹖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共识。监督当然有很多措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但是法律赋予我们各级人大的监督之权,我们则应当用好。比如发现贪官的问题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质询,一查到底,甚至可以举起撤职、罢免的“尚方宝剑”。我想,我们的人大如果能首先把好选举、任命关,把“好人”选出来当官,同时能行使监督权,使“好人不会变坏”;退一步,即使“坏人”混进了政府,也要监督使其不敢作恶,而一旦“好人变坏”或“坏人作恶”时,则能及时将其撤职罢官。倘能如此,我们的民主法制必将大大前进一步,我们的人大也就真正为反腐倡廉作出应有的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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