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6期

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时间:2001-06-23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法官职业道德观念,是解决司法腐败的内在因素。人民法官是否具备法官职业道德观念,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情操,对确保司法公正意义重大。而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其一,权力就是责任。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的行为规范,法官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卫士。法官拥有神圣的审判权,法官的权力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这一权力的行使唯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任何其他的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法官的裁决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么大的权力,不是意味着法官可以滥用权力,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这一责任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权力有多大,就是责任有多大,这是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内容之一。
  其二,权力需要制约。权力失去监督就会腐败,如同流水被污染;审判权失去监督,就如水源被污染,对国家会造成深远的、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审判权是最需要受监督的权力,这并不是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基于审判权的重大。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当积极接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其他法律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舆论的监督,把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而不是视监督为挑刺,消极对待。法院又要善于对权力设立监督,确保权力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这是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北塘法院建立了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有:1.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统一立案,统一收费,互相制约,互相监督;2.书记官处对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案件审理周期,并成为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隔离带;3.对案件质量设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机构为该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负责每月审结案件的评查并书面通报;4.案件督查组,按“两个办法”的要求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5.案件督办制,对即将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红黄牌通报警告并由院长督办;6.院长抽查复查案件制。外部监督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评议考核制;积极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如制定《干警八小时外的行为规范》、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搞好信访的接待和处理、参加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参加行风民主评议活动、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开庭、跟随审判人员调查、执行等。
  此外,权力需要自我约束。外部的监督有其局限性,不可能面面俱到,时刻相随。而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有七情六欲,有家庭,有生活,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也有各种各样需求。法官经常要面对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较量,法官的职业良心经常接受着种种考验。所以法官必须严以律己,以党纪、政纪、审判纪律来约束自己,不仅要把这约束经常化、制度化,而且要把纪律的要求转变为自身自觉的修养,不断地磨练自己防腐抗变的能力。
  总之,只有外部监督和内在自律相结合,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的变质、权力的腐败。
  其三,权力体现于为人民服务。人民赋予法官审判权,希望法官为人民掌好审判权,而不是为个别人、个别部门机构服务。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强化和落实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意识和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德化于本职,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要查清争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谨周密,不出差错。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目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每一位法官,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按“三个代表”的要求,真正把握好新形势下“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审判”的根本方向,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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