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6期

值得注意的“下限现象”

值得注意的“下限现象”

时间:2001-06-23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过程中,对一些涉及数字的条款,往往存在一种取其下限的倾向,在这里姑且称之为“下限现象”。现列举如下: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是最低的要求。纵观多年来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可以说绝大多数是按此最低要求来执行的,而且一年举行一次人代会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个,也可以等额选举。”根据对这句话的理解,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差额选举,等额选举仅仅是对相对于一般情况的少数情况的补充。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等额选举变成了“一般情况”,差额选举倒真正成了“少数情况”。这一款以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大多数地方人代会在选举办法中,不管应选人数的多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往往只多一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往往也勉强多于十分之一。
  地组织法方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实际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每两月举行一次来安排全年常委会会议的现象普遍存在。
  上述“下限现象”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如果偶尔为之,不足为奇,但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地取其“下限”,忽略“下限以上的部分”,是不是可以作为一个问题引起大家的注意,供大家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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