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则(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则(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3-06-15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开展听证活动,是地方立法走“开门立法”之路,促进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各地的许多地方人大都在探索之中,有些省市已经制定了听证规则。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借鉴外地人大开展听证工作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拟定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委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作了几次修改。我们感到,制定《规则》,将为我市开展立法听证活动提供明确的程序保障,对于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对适用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开展听证活动的,适用本规则。由于市人大常委会不便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活动作直接的规定。因此,《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交常务委员会先行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审议的,其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则。同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时开展听证活动的,也适用本规则。这一界定与《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衔接,从而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地方性法规过程中的听证活动都可以做到有章可循。
  二、关于听证机构和听证人
  听证机构,即组织举行听证会的机构。《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这一精神,《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将听证机构确定为举行听证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听证人,是参加听证会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人员,主要由举行听证会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同时,《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
  三、关于听证的提起和决定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符合《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以启动听证程序。这些情形包括:〖JP1〗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其他需要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这一规定综合吸收了外地人大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既比较明确,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规则》第五条除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外,确定提起举行听证会要求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举行听证的建议由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受理,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再向主任会议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按照《规则》第六条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决定权,统一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举行听证会。
  四、关于听证事项和听证陈述人的选择
  听证事项,即进行听证的地方性法规中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有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一部地方性法规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这就需要听证机构确定其中较为重要的事项,有重点地听取意见。按照《规则》第九条规定,听证事项在举行听证会的公告中向社会公布。
  听证陈述人,即参加听证会并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陈述人主要由听证机构按照《规则》第十条规定,根据报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听证事项的基本观点和报名先后次序进行选择。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听证会上有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参加,以利于通过各方陈述的观点和辩论,更好地达到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此外,听证机构还可以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与听证事项有关的部门或者组织,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指定的听证陈述人,一般包括负责法规起草或者与法规关系比较密切,听证机构认为必须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部门。
  五、关于听证会的组织和听证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
  从外地的经验和国外听证会的情况来看,衡量一个听证会是否成功的标准,关键是听证主持人能否有效地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辩论。这也是听证会与普通座谈会等听取意见形式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此,《规则》除在第十一条规定,听证会应当有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参加,以及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保障外,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听证会通知的提前送达,第十三条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的要求和缺席听证会的情况处理,并在第十五条规定听证的主要程序中,明确在听证陈述人陈述意见和提供情况后,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围绕主要事实和不同观点展开辩论。”
  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书记员等。《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听证参与人员的主要权利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听证会的顺利举行并收到预期的效果。
  六、关于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书
  《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听证记录的作出和核对等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听证报告书的形成、主要内容和作用等问题。听证记录是听证会真实情况的反映,是形成听证报告书的主要依据。听证报告书是听证机构经过全体听证人合议后形成的,反映听证会总体情况并对听证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法律文件。听证报告书是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的参考材料,同时也是今后考察立法原意或者作出立法解释的重要依据。
  以上说明,连同《规则》,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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