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04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3-07-30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3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案。我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我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流动人口日益增多,这既满足了我市各个领域、不同层次、各种岗位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的经济建设,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他们中的多数已婚育龄夫妻没有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难以查实他们的婚育情况,流入人口的计划外生育难以控制。要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生行政部门责无旁贷,同时,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需要加强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此,有必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适时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行为,同时又依法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合法的生育权益,使流动人口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自今年2月份开始,我工委就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商定把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争取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的立法计划。之后,为加快工作进程,简化环节,我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采取提前介入方式,进行实地调查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多方面意见,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等工作,并就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已多易其稿,这些意见、建议基本上被条例草案所吸收。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制定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委会主任会议于7月8日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于是,我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计生委一起于7月16日对条例草案再一次进行了逐条研究。现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的该条例草案已基本采纳了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
  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一)条例草案的第二条把现在表述的“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市或者外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员。”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来本市或者去外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们认为这样表述更为确切。
  (二)针对目前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来源不确定的实际情况,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该条例草案的第三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四项手术的免费服务所需要的经费。 (三)条例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我们建议在该条款内再增加要求发放证照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办理后一个月内”,将查验婚育证明的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这将有利于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到位,也是各有关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一项可操作性要求。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
  总之,这个条例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抵触的情况,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