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04次会议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立法规划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立法规划

时间:2003-07-30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3年—2007年,是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的重要时期,也是地方立法工作跨入新世纪的重要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要圆满完成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必须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立法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立法工作。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按照市委的有关决定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3年—2007年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按照“科学规划立法内容,合理安排立法次序,积极调控立法速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本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提供法制保障。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全局,把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把促进发展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经济方面的立法,同时切实做好教科文卫、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的立法。
  ——坚持以民为本,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既要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管理功能,又要强化地方性法规的服务功能和保障功能。
  ——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充分体现本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要避免贪大求全、与国家和省立法重复。
——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既要适当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又要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实用性、操作性,确保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又迫切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的领域,率先制定一些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
——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以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立法的项目、目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2003年—2007年制定20项,修改或者废止4项,共24项。
                        2003年(4项)
  制定项目:
  1、《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呈报部门:市体改办
  立法目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规范化的行业协会体系。 立法依据: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行业协会的职能、管理及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扶持、支持等。
  2、《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计生委
  立法目的: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我市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促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立法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3、《无锡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建设局
  立法目的:规范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立法依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199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0年《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原则、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拆迁补偿和安置;法律责任等。
  修订项目: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公安局
  修订理由: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废止,《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有关收容遣送等内容需作相应修改。
  修订依据:2003年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4年(6项)
  制定项目:
  1、《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规划局
  立法目的:明确城市规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作用,规范城市规划、建设行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立法依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规范内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
  2、《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办法》
  呈报部门:市文化局
  立法目的:根据创建无锡历史文化名城的需要,加强对本市惠山古镇、清名桥地区、荣巷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升本市的历史文化品位。
  立法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1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规范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及其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
  3、《无锡市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呈报部门:市经贸委
  立法目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给予扶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立法依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规范内容:融资条件;担保及信息服务体系;进出口经营资格等。
  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档案局
  立法目的: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199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1998年《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能、管理及运行;档案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法律责任。
  5、《无锡市人民陪审员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法目的:充分体现陪审制的司法民主价值,确保司法公开、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制约。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规范内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任职资格;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等。
  修订项目: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城管局
  修订理由:原《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根据当时创建卫生城市要求制定的,现经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后,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管理要求,尤其是为了预防和控制“非典”等传染性疫情,需要加大环境卫生管理的力度,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卫生行为和无证摊担、乱张贴、乱涂写等现象严厉处罚。通过修改原条例,适应现在的管理体制,教育和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市容的整洁、优美,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修订依据:1992年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年—2007年项目(14项)
  制定项目:
  1、《无锡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园林局
  立法目的:加强对本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使风景名胜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立法依据:1985年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97年《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
  规范内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呈报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立法目的: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施行,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范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的及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主要内容;考核评议规定;法律责任等。
  3、《无锡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卫生局
  立法目的:鼓励和倡导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加强血液管理,促进本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6年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00年《江苏省献血条例》。
  规范内容:无偿献血的对象;无偿献血工作的规划、领导、协调和宣传;血站设置、管理和 工作要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检测;用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4、《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立法目的: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以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
  立法依据:1996年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道路养护维修,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
  5、《无锡市人体器官遗体捐献条例》
  呈报部门:市卫生局
  立法目的:规范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依据:暂无
  规范内容: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管理原则;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接受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应办理的手续;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受理方式、程序及人体器官和遗体利用的处理;法律责任。
  6、《无锡市有线电视网络保护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广电局
  立法目的:保障有线电视网络及其设施的安全,保证有线电视信号传送质量,维护有线电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处非法插播电视信号及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的行为。
  立法依据:2000年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989年《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规范内容:适用对象、范围;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保护措施;对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要求;法律责任。
  7、《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民政局
  立法目的:适应城市建设需要,规范地名命名,使本市地名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立法依据:1986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规范内容:地名命名的原则;住宅区、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名称的规定;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无锡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公安局
  立法目的:适应城市汽车数量迅速增长的形势需要,规范停车场建设及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立法依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1988年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内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地配置标准;老建筑物停车场不足的弥补措施;居民新村和商业区的停车场地配置要求;停车场的治安及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停车规范;法律责任。
  9、《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呈报部门:市水利局
  立法目的: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水环境,防治水害。
  立法依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7年《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规范内容: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方针和水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法律责任。
  10、《无锡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呈报部门:市人大财经工委
  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规范内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督;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
  11、《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呈报部门:市教育局
  立法目的: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2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1年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规范内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的职责;督学的资格要求;教育督导的形式和内容;法律责任。
  12、《无锡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呈报部门:市房管局
  立法目的: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立法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6年《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规范内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形式;质量安全责任;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许可;法律责任。
   修订或者废止项目:
  1、《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2、《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
  三、主要措施和保障
  为圆满完成2003年—2007年的立法任务,必须做到措施有力、保障有效。
  (一)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整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定期作出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取得市委的领导和支持。要定期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法律和其他相关知识,提高审议地方性法规的水平。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畅所欲言、平等讨论的良好气氛。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实际效果。
  (二)充分发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立法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认真贯彻统一审议制度,严格执行《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听取和研究各方面对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防止部门利益的影响,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质量。在坚持统一审议的同时,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使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工作机构审查两个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要根据立法法和《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实行听证、论证等制度,并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要认真总结最近十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并运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我市立法工作的实践。同时,要加强与兄弟城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交流和有关院校的合作,力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取得新的研究成果。
  (五)保障立法经费投入。为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立法经费,保证立法调研、立法工作重大活动等顺利进行和现代化技术在立法工作中的应用。 (六)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素质。要加强和改进立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牢固树立立法为公的思想,远离和抵制部门、局部利益的影响,帮助他们增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意识。同时,要通过培训、交流、引进人才等各种渠道,提高他们法律专业水平和研究解决立法工作新问题的能力。为弥补立法队伍法学理论和其他相关知识的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立法咨询组,聘请若干名从事法律或者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为立法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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