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49期

人大也要依法办事

人大也要依法办事

时间:2003-08-23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写下这个题目,心里也有几分踌躇,依法治国进行了这么多年,依法办事早已深入人心,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然是依法办事的先行者,强调人大要依法办事,似乎有些牵强,但思来想去,还是得这么说,因为这确实是有感而发,非说不可的。
  据悉,某地在届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补充选举中,为了保证候选人能够高票当选,采取了一种新的画票方式,要求代表在填画选票时,同意的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或弃权的画相应的符号。这一改法,从形式上看,既省略了代表画票的繁琐程序,又方便了计票,似乎好处很多,而且没有违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因为相关法律中对选举方式仅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没有具体限定如何画票,所以在实际选举中无论怎样规定画票方式,都好像是允许的。但是,这样改变画票方式,具体运作起来,就会发现问题。因为画票时,如果同意的人不必动笔画票,那么只要动笔的人,肯定是不同意或弃权的人。这样一来,虽然也是无记名投票,但代表同意与否则变得一目了然。法律规定的“无记名投票”的本意是要求实行秘密表决,以保证代表能够无所顾虑、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毫无疑问,这种不画选票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无记名投票”所表述的秘密表决原则。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我们在坚持依法办事上还存在认识的误区。依法办事不仅是要依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本意。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原则、体现法律本意和法律精神,不能打法律“擦边球”,不能在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去搞“技术手段”。由此联想到,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所普遍存在的以等额代替差额、以举手表决代替投票表决等做法,都是我们依法办事的认识误区。就如前面所说的例子,虽然最后的选举结果达到了预期目的,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很大的,它极大地刺伤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干扰了人大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力,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的损害,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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