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49期

代表视察制度(续)

代表视察制度(续)

时间:2003-08-23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视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全国人大视察制度包括以下几点:
  1.视察方式。过去主要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现在是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分散视察相结合。每年在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各地进行视察。同时,代表可以持证,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就地、就近进行经常的分散的视察活动。代表持视察证视察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

  2.视察内容。每次大会前统一安排的视察,一般是了解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持证视察可结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自定题目。

  3.视察的组织。集中的视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安排,委托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代表单独持证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可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两三个人或几个人一起视察,可自行联系视察,也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代表持证视察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应在其居住的地、市范围内就地视察。

  4.视察方式。代表在尽可能范围内经常进行不脱产的视察活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可自行安排脱产进行视察,脱产视察的时间一般为半个月。代表一般到基层单位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由被视察单位比较熟悉情况的干部或负责人如实介绍情况。代表如需约见地方政府负责人,可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安排,地方政府领导人亲自会见,也可指定专人会见,回答问题。

  5.视察后果。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书面提出,其中凡地方可以处理的,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中央有关部门处理的,交全国人大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并答复代表。

  6.有关事项。代表持视察证进行经常的分散视察,不报销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但应对参加组织视察的代表给予物质上的便利,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对代表视察,各级领导和群众不要组织迎送,不举行宴会,不得赠送礼品,不组织专场文艺晚会。

  上述规定,是力图改变代表视察中的讲排场的形式主义倾向,使代表视察工作向小型、分散、灵活、讲实效、规范化方向发展。

    视察的性质和作用
  代表视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仍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视察至少具有以下性质和功能。

  首先,视察具有联系群众、接触社会、了解民情的性质。组织视察和个人视察,就是给代表一个广泛接触社会、了解各种情况的机会。强调代表深入基层单位视察,就是为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情绪。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带到人代会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其次,视察具有了解情况、调查研究的性质。每次大会之前组织进行的视察,都是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会议议题统一布置题目或规定范围,这就是有目的地了解情况、调查研究。视察规定要求,被视察单位应派熟悉情况的干部如实介绍情况,代表有权约见当地政府领导人,政府领导人可亲自或派人回答问题。这就是保证代表了解情况的措施。了解情况主要是为大会审议议案作准备。

  再次,视察具有一定的监督性质。视察制度建立初期,具有很强的监督性质,从前面周恩来同志的话中可以看到,视察是为了代表们包括民主党派和各非党人士去看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从而帮助政府纠正错误。后来视察的这种监督性质虽有所减弱,但还是有一定监督性质的。代表们通过视察发现“一府两院”工作和执法中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途径,督促有关方面处理和纠正,或提醒有关方面注意偏差。视察还可以形成一定声势,给被视察单位造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在视察前后主动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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