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49期

专职主席不专的原因及对策

专职主席不专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03-08-23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当前,大多数乡镇都配备了专职人大主席,乡镇人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正朝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但也不可否认,不少乡镇人大主席是挂着羊头卖狗肉,他们挂着人大主席的衔头,去做政府工作,招商引资冲锋陷阵,经济工作一线指挥,各种会议登台亮相,其结果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这种专而不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不健全所致。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虽然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乡镇人大及人大主席的职权,许多省也在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中规定了闭会期间人大主席组织主席团和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有关职责,但是不规范、不完善,特别是对如何行使这些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粗糙,或者还没有作具体规定,从而给乡镇人大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带来了困难。
  二是“中心服从论”所致。一些乡镇党委书记片面地理解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对人大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内涵缺乏全面理解,他们错误地认为,人大的同志只有直接参与或分管抓经济工作,才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于是出现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三套班子”正副职领导,哪个抓招商引资,哪个抓工业经济,哪个抓农业农村工作,均由党委书记统一安排,统一分工,实行“三套班子”“大合唱”。
  三是自身不作为所致。从人大主席自身而言,对乡镇人大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认识不清,角色意识差,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明确,于是出现了种种错误的想法:有的总认为,人大主席是虚职、是空职,不如在党委政府“吃香”和“实惠”,于是让他抓经济工作,或者抓行政工作,正好歪打正着;有的感到,自己在一线干了多年,现在到了“二线”,图个清闲,于是乎,该管的不想管了,该问的不想问了,人未老,志先衰,不求前程远大,但求逍遥自在;有的怕监督多了影响政府工作,怕被人说成不与党委保持一致,怕影响人际关系,于是遇到问题常绕道,碰到矛盾常回避。
  四是上有“榜样”所致。上级“四套班子”搞“大合唱”,也不能不说是影响人大主席专而不专的一个重要原因。乡镇党委感到,你上级党委“样子”在那里,我们乡镇党委照着做,也错不到那里;乡镇人大主席感到,你市人大的主任去做政府工作了,我们何不效仿着做呢?这样学来比去,造成了恶性循环。
  要使乡镇专职人大主席真正“专”起来,除了党委要给乡镇人大主席创造一个“专”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上级人大树一个好样子外,从乡镇人大主席的角度看,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要专。要明确人大主席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责任重大,前途广阔;不是“二线”,而是民主法制建设前沿阵地的指挥员;人大工作不是没有出息,而是党和人民的重托。随着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乡镇人大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大主席只有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好乡镇人大工作。
二是法律上要专。人大主席的工作不同于党委书记的统揽全局、宏观决策,也不同于乡镇长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很强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人大主席如果不学习、不掌握和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就无所适从,就抓不到点子上,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来分析问题、指导工作,促使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业务上要专。为了取得乡镇人大工作的主动权,人大主席要在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还要认真学习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外地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各地人大报刊杂志上刊登的关于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文章,同时还要学习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上级人大要对乡镇人大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尽可能地组织一些上下联动的课题和学习考察活动,邀请他们参加上级人大的会议和调研、视察活动,使他们从上级人大的具体活动中熟悉和掌握开展人大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四是履职上要专。一方面要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规定的人大主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积极勤奋地工作,要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使这些职责逐步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明确人大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不是直接参与经济工作,人大主席的职责主要是通过抓好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通过组织视察、调研、审议等方式,来依法行使职权,如经济建设中重大事项的民主科学决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和执法监督等。人大主席能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种好自己该种的“田”,直接关系到乡镇人大工作的运转质量,关系到能不能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农村正确实施。由此可见,人大主席直接参与经济工作,不仅是“种别人地,荒自家田”,也是有悖于有关法律法规的,是一种“越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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