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49期

执法检查须克服“五多五少”

执法检查须克服“五多五少”

时间:2003-08-23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加强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有些地方在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上尚存有不足之处,给实施法律监督留下“空白点”。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执法检查须克服“五多五少”:
  一是查实体法多、查根本法少。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往往注重查实体法的具体执行情况,而忽略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实体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这十分必要,今后仍须加强,但决不能由此少查甚至不查宪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就目前而言,学习贯彻宪法的力度远不及一些实体法,致使有些公民该享受的一些民主权利没能享受,相反不该承担的义务却要承担。要通过对宪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避免出现对公民“重承担义务、轻享受权利”等不良现象。
  二是查具体行为多、查抽象行为少。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单一地查执法具体行为,而不查执法抽象行为。实践证明这是不够的。目前不少地区为激励经济发展,都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这些办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应加以监督。鉴此,各地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既要查执法具体行为,又要查政府制定的有关激励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及政策措施,如发现有悖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督促其撤销或修改,避免出现“闯红灯、绕道走”等不良现象。
  三是查序列部门多、查非序列部门少。目前,地方人大检查“一府两院”和政府序列部门的执法情况已较普遍,但对政府非序列部门,即上级垂直部门和本地直属单位则很少检查。殊不知,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可以说这些垂直部门和直属单位基本上都有自己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果对他们的执法情况不予以检查,实际上就给人大法律监督造成“漏监”,而从现实情况看,这其中的少数部门和单位同样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鉴此,地方人大应把对政府非序列部门的执法检查列入计划,避免出现执法检查不全面的现象。
  四是查基层单位多、查主体部门少。有少数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勤于跑基层查企业、查门市部、查群众的守法情况,而不注重查执法主体部门的执法情况。其实,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及执法主体部门,而不是查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其实质是对“一府两院”和执法主体部门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如果将眼光盯在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守法上,那属本末倒置的做法。当然,也不是绝对不检查基层单位的守法情况,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度和深度。鉴此,各地须将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到“一府两院”和执法主体部门,避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执法检查混淆被查客体的现象。
  五是查“作为”情况多、查“非作为”情况少。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一般都是查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经执行的情况,即所谓的“作为”情况,而很少查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实施的情况,即“非作为”情况。这不能不说给法律的全面贯彻执行留下“死角”。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部门贯彻实施法律“为我所用”,即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就执行,而对触犯到自身利益的规定就予以“回避”。因此,地方人大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查“作为”情况,而且要查“非作为”情况,避免出现因执法“为我所用”而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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