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0期

联系代表和群众制度

联系代表和群众制度

时间:2003-09-23 11: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联系制度包括两层意思:首先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同代表和产生代表的选举单位的联系;其次是指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联系代表是人大常委会搞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的保证。

  联系制度的建立,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两级结构形式有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中设常委会,常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广泛地行使大会的权力。所以,常委会的立法和决定又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人民的意志。但常委会实际是人大代表中很少的一部分。要使常委会的立法和决定广泛地反映全体代表的意愿,就必须使常委会经常同代表保持联系,而代表是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这样,常委会的立法和决定就会更符合人民的愿望与要求,更符合实际。另一方面,常委会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可以使代表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和选举单位的联系,有利于代表参政、议政,代表能更好地在代表大会中行使职权,也有利于加强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监督。
 
  (一)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
  1.联系代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联系代表的选举单位,同时也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直接联系代表和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间接联系代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义务联系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2.联系内容。主要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的意见,调查研究。

  3.联系方式。主要方式有:(1)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2)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3)举行代表座谈会。(4)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5)组织代表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时,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参加。(6)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和意见。(7)为代表提供信息资料。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是:(1)征求并反映代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围绕将要审议的议案,根据需要征求居住在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些重要情况可向当地全国人大代表传达。(2)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开会时,可以通知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省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3)受托组织代表活动。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4)协助安排视察。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分散视察的时候,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协助联系安排。(5)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地方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4.建立代表小组。为便于联系代表和组织活动,在全国人大代表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组成若干代表小组,每组推荐1至3名召集人。
 
  (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代表如何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也作了以下规定。(1)代表应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活动。(2)代表要紧密联系群众,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代表不能直接去处理问题。(3)每次全国人大闭会后,代表要及时向所在工作单位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了解大会决议以及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决定,代表可以同人民群众座谈,宣传法律和决议决定的内容,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5)代表要尽可能进行分散的、不脱产的视察活动,一般到基层单位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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