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时间:2003-10-08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切实保障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设立社保基金等办法,全面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社会保障新机制,到2007年底,力争将全市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市区要逐步实行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完善和规范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要研究制定征地综合补偿地价的办法,在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需征用的土地应逐步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三、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提高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增加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并确保补偿足额及时到位。要强化征地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四、着力做好失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促进失地农民劳动力就业。要制定扶持政策,为失地农民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多途径解决就业安置,进一步提高就业率。
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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