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1、152期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时间:2003-11-23 1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9月28日,《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后获得通过。《条例》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前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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