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1、152期

人大依法监督为弱女子讨回公道

人大依法监督为弱女子讨回公道

时间:2003-11-23 1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1年6月初,对年轻丧夫的李某母女俩来说,是一个特别难忘的日子。一起让二审法院改判剥夺了房屋所有权和继承权,被公婆赶出门外五年之久的她和女儿,在该市三级妇联的关心努力下,在市人大的强有力的监督下,终于使母女俩依法获得了应得的房屋遗产,重新回到了曾与亡夫生前共同流汗出力辛苦建造的新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丈夫病故 孤儿寡母被公婆拒之门外

  1985年夏,22岁的姑娘李某与中学同学朱某恋爱了,两年之后他们走进了结婚的殿堂,正式结为夫妻。新婚的小夫妻与朱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在城里,一年以后,女儿出世了。时间一长,婆媳之间难免产生不愉快,李某即与丈夫朱某筹划自己在郊区建房,与公婆分开居住。1990年,朱某向村委申请建房宅基地,依政策规定获得批准。嗣后,李某夫妇在朱某父母的关心支持下,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二开间各十架二层楼房,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1996年2月,朱某不幸病故,朱的父母感到年轻的媳妇李某迟早还要嫁人的,不忍心让自己支持儿子建造的新屋被媳妇带走,欲独占该房屋,遂将新屋大门上的锁全部换掉,把李某母女拒之门外。

  为讨公道 弱女子与公婆对簿公堂

  1996年3月,李某母女诉至郊区法院,要求对该房屋予以确权并继承,郊区法院根据两方举证材料和政策及实际情况,确认该房屋是朱某夫妇和朱某父母共同建造,应属于四人共同所有。朱某亡故后,该房屋剔除李某与公婆三人应得的份额后,属朱某所得份额应由朱的父母与李某母女共同继承,由于李某的女儿尚在小学读书, 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直接的生活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遂判决该房屋靠东一间的产权归属朱某的父母所有,靠西一间的产权归李某母女所有。但朱某的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正确,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二审改判 使孤儿寡母无家可归

  在二审中,朱的父母向法庭新补充提供了一份证据,是朱某于1995年12月19日在病中写给其父母的,内容为:“在1990年我父母未退休不能申请土地建房,本人在金星村金星宾馆工作只能借用我名义申请土地中桥弄118号建房。建房费用全部都有(由)我父母出资,产权应归我父母所有。”二审法院凭此确认朱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向村委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该房产权应归朱某父母所有,遂撤销一审判决,将房屋全部判给朱的父母所有。这样一来,李某母女陷于无处栖身的境地。

  群众不平 三级妇联出手相助

  李某母女的遭遇,在当地引起了群众较为强烈的反响。乡、区、市三级妇联对司法二审审判结果感到困惑不解,遂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反映李某母女的遭遇,要求市人大依法监督,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内司工委的同志认真听取了妇联领导的反映情况和意见,阅读了妇联提供当事人李某的申诉材料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感到该案存在两个疑问:一是朱的父母是城市居民,且在城中有私房,按政策无资格到郊区集体土地上建房,当时对儿子建房,是支持援助,还是弄虚作假,借儿名自建?李某与朱某结婚八年多他们的女儿也已七岁,丈夫亡故了,二审法院的改判使李某母女无处栖身,与情不合;二是李的公婆在郊区法院一审中,没有将儿子在病中写的证明材料向法庭举证,却到二审中再向法庭举证是何原因?另外,据上访人李某反映其根本不知丈夫生前留有此份材料。内司工委在受理了妇联的反映与李某的申诉后,一方面请妇联组织派人帮弱女子对其公婆有疑问的举证材料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让上访人李某依法向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与此同时,内司公委将此社会反响强烈的情况及时告知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中级法院研究再审。

  人大监督 为弱女子讨回公道

  再审期间,区妇联组织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证实朱某父母向法院提供的一份施工合同书,证明造房是他一手操办的证据是伪造的,同时向再审法庭提供了农村建房的政策和规定,再次要求法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中级法院几次召开审委会讨论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汇报,认为,区妇联提供的所有证明,不足以否定朱某出示给其父母的证明材料,故仍坚持维持原判。

  为此,经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集体研究,决定调卷审查,共调出一审、二审案卷15本。他们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到郊区城建局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朱某当时申报建房手续,并向办理此案的一审法官了解当时作出判决的有关情况,通过这些调查,从中获悉朱某因婆媳关系紧张,曾到法院与妻子李某闹过离婚一事,即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当时就房屋的处理是如何向法庭陈述的?即让郊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帮助查阅原朱、李夫妻闹离婚的案卷,从中发现朱某生前曾向法庭对该房屋的性质和来由作过陈述:“该房是明确为我们所建造的,但造房的绝大部分资金是父母的,我们仅是投入了其中一部分,最多一万余元”。

  内司公委的同志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被二审法院改判的这起房屋确权、继承纠纷案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再审法庭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上有错:一是审理中对上诉人补充举证来源的合法性,缺乏研究与分析。对夫妻关系持续时期共同出力建造的房屋,夫妻关系的一方背着另一方,向有利害的第三方出示证明,其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是否正确?二是对上诉人补充举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缺乏研究与分析。当事人朱某向有利害的第三方出示的证明内容,对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和场合,进行不同的表述,前后产生矛盾,能否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采用?针对再审判决中存在上述两个关键问题,内司工委的同志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个案进行监督,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即同中级法院领导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建议他们复查重审。中级法院领导研究后接受了内司工委的监督意见与建议,依法再次召开审委会复查该案,经讨论认为,朱某在患病期间虽声明该房屋建造费用是父母出资的,但与其曾在区人民法院所作陈述不一致,故对李的公婆补充的举证不予采信。最后确认该房产应属李某夫妇和朱某父母共同所有,朱亡故后,该房屋中的应属于朱、李夫妻共有的份额,应当分出一半归李某所有,余下的一半份额应由朱的父母、李某母女四人共同继承。为便于生活,保持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将朱某所遗传其父母的房产归并给李某为宜,由李某支付相应的归并款。遂改判该房屋靠东一间的产权,归属朱的父母所有,靠西一间的产权归李某母女所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纠正了这起房产确权、继承案后,李某公婆不顾法院在判决和执行中对他们的照顾,仍固执己见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决定立案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得悉这一情况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汇报了监督此案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及时将这一情况向省高院通报,省高院复查这起案件后,依法驳回了李的公婆再审申请。对这起法律生效的案件,在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与妇联的支持配合下,法院已执行完毕。

  这一历时三年、几经反复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当地干部群众高兴地说:“人大监督好!”妇联的领导同志们深有体会地对我们讲:“有些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得到有力地维护,光靠妇联一家是不行的,还要靠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审判的支持,甚至还得求助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支持。”李某母女俩为了表示感激,特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送来了“法治天下,春满人间”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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