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3-12-05 17: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3年11月13日,我委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随后对《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于1993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我委认为,《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外来人口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稳定,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国务院、江苏省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都作了相应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因此,对该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适时的和必要的。
  我委在对《草案》提出的十点修改建议进行逐条认真讨论研究后认为:鉴于行政收费项目变化比较大,地方性法规对此不作规定为宜,建议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不放入“并按规定交纳治安联防费”;另外删去第七条的第二款“暂住人口领取暂住证,应当按规定交纳工本费”。其余的修改意见除了个别文字以外,依据是比较充分的,而且基本符合我市的实际,因此基本同意《草案》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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