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3-12-05 17: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考试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考试办法》的指导思想。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正是适应了这一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进一步督促提请任命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提请任命人员增强人大意识和提高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保障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人事任免权。
二、关于起草《考试办法》的法律依据。今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这个规定为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已于今年10月开始施行。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这个办法对考试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方法,以及组织领导工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起草《考试办法》过程。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月中旬形成了初稿,接着,先后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政府、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考试办法》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考试办法》的内容说明。本办法共15条。第一条主要是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考试的对象。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都必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但对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在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的,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第四条确定考试内容。鉴于考试人员工作岗位不同、职责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不同,但又必须督促提请任命人员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特点,考试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范了考试的组织工作。首先是参考人员名单的报送。考虑到在名单报送后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须有充分时间进行考试的准备工作、《考试办法》第六条将名单报送的时间规定为常委会举行的10天前。其次是考试时间、地点、范围和方式的确定。考虑到地点、范围和方式在运作中变数较多,故不作规定。第三是明确采取开卷考试方法,采用分等级评卷的形式。第四是考试成绩的报告。设置考试成绩报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第五是违规责任。为保证本办法切实、有效地实施,《考试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负责出卷人员和参考人员在法律知识考试中不应有的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解释权。
另外需说明的是,考虑到《考试办法》涉及面较广,特别是根据考试内容编印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题库等各项准备工作需一个过程,本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考试办法》请一并审议。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考试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考试办法》的指导思想。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正是适应了这一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进一步督促提请任命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提请任命人员增强人大意识和提高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保障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人事任免权。
二、关于起草《考试办法》的法律依据。今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这个规定为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已于今年10月开始施行。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这个办法对考试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方法,以及组织领导工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起草《考试办法》过程。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月中旬形成了初稿,接着,先后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政府、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考试办法》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考试办法》的内容说明。本办法共15条。第一条主要是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考试的对象。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都必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但对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在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的,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第四条确定考试内容。鉴于考试人员工作岗位不同、职责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不同,但又必须督促提请任命人员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特点,考试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范了考试的组织工作。首先是参考人员名单的报送。考虑到在名单报送后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须有充分时间进行考试的准备工作、《考试办法》第六条将名单报送的时间规定为常委会举行的10天前。其次是考试时间、地点、范围和方式的确定。考虑到地点、范围和方式在运作中变数较多,故不作规定。第三是明确采取开卷考试方法,采用分等级评卷的形式。第四是考试成绩的报告。设置考试成绩报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第五是违规责任。为保证本办法切实、有效地实施,《考试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负责出卷人员和参考人员在法律知识考试中不应有的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解释权。
另外需说明的是,考虑到《考试办法》涉及面较广,特别是根据考试内容编印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题库等各项准备工作需一个过程,本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考试办法》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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