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次会议

关于提请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提请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3-12-05 17: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政府提请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于1993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条例》发布施行以来,我市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对于稳定社会治安、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条例》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有关条款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相抵触。二是有关条款与国家救助精神不相适应。《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的关于收容遣送的内容与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救助性规定相抵触。三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部分内容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不相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
  修改《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关于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删除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私房出租户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视同小旅店性质,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内容。此外,该条第二款有关交纳治安联防费的规定归并至有关条款中,因此,第十二条全部删除。
  2.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对滞留城镇的外来无业人员进行劝返。”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4.按照苏价费2002年224号、苏财综2002年90号《关于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项有关“暂住管理费”的内容删除。
  此外,对《条例》的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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