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4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二)

时间:2004-03-23 12: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所谓组织原则,就是国家按一定方式组织起来的那些指导思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指导思想组织起来的。
  一、组织原则与根本原则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两个容易混淆的东西,应加以区别。后者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起来进行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所应达到的最后目的,前者仅仅是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各国家机关组合起来的方法。相比较起来,前者是一种浅层次的原则,后者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则;前者具有方法的性质,后者具有目的的性质。可以说,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都是为了保证实行和达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目的,但不能说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方式达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的。所以,这两者有一定的包含关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在内容上包含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的部分内容。但不能以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代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民集中制进行组织的。宪法把这一组织原则具体确定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表明这个国家政权的建立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它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方面的体现。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表明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民主基础。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的代表机关产生,并受代表机关的监督控制,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方面。同时人民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代表机关,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确保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主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上述三层意思,是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准确含义,它概括地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这同毛泽东早期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仅仅是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以这种方式,组织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一种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原则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认为民主集中制无所不在,它还会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关系上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其实,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讨论决定问题,并不是什么民主集中的方法,而就是民主的方法。有人把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问题说成是民主,表决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说成是集中。此种说法根本缺乏对民主含义的了解。民主的本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少数人要服从多数的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表现形式,而不是集中的表现形式。民主就是反映集体和整体意志时的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把民主集中制说成是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准则的观点也是不对的。行政机关,按宪法规定,就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就是要集中权力,有效地执行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尽管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要广泛地听取意见,但它本质上还是一种集中的关系,而不是什么民主集中制。依毛泽东等领导人早期解释,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者是等同的。今天,只能按宪法规定理解,民主集中制是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机构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时人们常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是表明说话者强调反映这个制度的组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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