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4期

地方人大代表-如何正确行使质询权

地方人大代表-如何正确行使质询权

时间:2004-03-23 12: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最近,一位市人大代表向某区法院就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了质询案,并将质询函直接寄给了法院,此事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质询是指对受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权。质询的目的,是在获知受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受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受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人大代表敢于行使质询权,说明人大代表监督意识提高了。据《人大代表报》一项问卷调查显示,约83.1%的代表未曾使用过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不少地方从人大常委会成立起就没有提出一起质询案。
  质询案的提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应当依法进行。根据《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的提出有两种方式:
  一、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质询案
  根据《组织法》第28条规定,提出质询案有以下要求:①质询案提出时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②质询案的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质询的内容,不符合以上三点要求的质询案不能成立,主席团不能交有关机关答复。③质询的主体: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④质询的对象:“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⑤质询的程序: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但主席团只能决定答复的形式,不能决定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就是针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代表认为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要求进一步答复的意见,或者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⑥质询案答复的形式: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在答复意见上签署,以示答复意见确实代表受质询机关的意见和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尊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主席团应当将答复意见印发会议或者只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⑦质询的效果:《代表法》第14条规定,“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案
  根据《组织法》第47条规定,提出质询案有以下要求:①质询案提出时
间: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②质询案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要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质询的内容。③质询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④质询的对象:“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⑤质询的程序: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⑥质询案答复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书面答复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综上所述,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个人不能提出质询案,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开会才能行使职权,也只有开会,代表才能一起讨论提出质询,受质询机关才能作出答复。人大代表只能对“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不能向非本级“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代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不能将质询函直接交受质询机关并要求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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